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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 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 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 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 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 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事 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何指定仲裁 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由于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为方便、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选择机构仲 裁。我国的涉外仲裁都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和仲裁机 构所在地往往是一致的。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写明指定仲裁机构 的名称的全称。如果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 有些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的内容很笼统,只写明仲裁在某国(或)某城市进 行,没有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地认为,选择在某一仲裁地点进行仲裁,即 推定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仲裁地的涉外常设仲裁机构。但有时该地点不一定只 有一个仲裁机构,或有其他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会使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产生 法律漏洞,为双方当事人制造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 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 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 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 仲裁机构,则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有一些国 家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而排除所选仲裁机构自有的仲裁规 则。例如,瑞典仲裁法律即允许当事人不采用瑞典的仲裁程序规则,而选择其他 国家的仲裁规则。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各国的常设 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仲裁示范 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 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从仲裁的一般特点来讲, 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特点是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正是基于这一点,仲裁才被当事人广泛采纳为经济贸易 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利于争议迅速、及时地解决,避免因滥诉而耗费精力、时间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规定,涉外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不得上诉,只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除非发生法定情况,即程序不合法,或 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院才有权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仲裁法律一般都 认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 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这一强制规定。但 有少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权依 法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即便像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当事人仍然 可能提出诉讼并以种种证据证明法定情况的存在使得法院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 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 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 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 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 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事 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何指定仲裁 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由于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为方便、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选择机构仲 裁。我国的涉外仲裁都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和仲裁机 构所在地往往是一致的。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写明指定仲裁机构 的名称的全称。如果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 有些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的内容很笼统,只写明仲裁在某国(或)某城市进 行,没有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地认为,选择在某一仲裁地点进行仲裁,即 推定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仲裁地的涉外常设仲裁机构。但有时该地点不一定只 有一个仲裁机构,或有其他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会使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产生 法律漏洞,为双方当事人制造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 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 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 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 仲裁机构,则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有一些国 家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而排除所选仲裁机构自有的仲裁规 则。例如,瑞典仲裁法律即允许当事人不采用瑞典的仲裁程序规则,而选择其他 国家的仲裁规则。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各国的常设 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仲裁示范 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 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从仲裁的一般特点来讲, 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特点是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正是基于这一点,仲裁才被当事人广泛采纳为经济贸易 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利于争议迅速、及时地解决,避免因滥诉而耗费精力、时间。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规定,涉外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不得上诉,只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除非发生法定情况,即程序不合法,或 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院才有权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仲裁法律一般都 认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 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这一强制规定。但 有少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权依 法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即便像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当事人仍然 可能提出诉讼并以种种证据证明法定情况的存在使得法院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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