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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 致、相互可比,以便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 (三)一贯性原则 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程序与会计处理方法应该在前后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 致,除非存在充足的理由,否则,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以便于对前后时期会计资 料进行纵向比较。 但是,这条原则并不是绝对不允许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程序,如果适用 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程序受客观环境所限,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 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贯性与可比性,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后者解决的是不同企业之 间在同一会计期间的横向可比问题,前者则解决的是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 纵向可比问题 二、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具有 “决策相关性” (二)及时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明晰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要求的原则 (一)(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在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时,应当以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实际 发生为确认的标准,而不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凡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当期 已发生或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核算。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例:见教材第33页 (二)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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