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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1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第三节革命遗址 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5 年 4 月 21 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4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6 年 8 月 4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 年 7 月 12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第三节 革命遗址 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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