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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 活动。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 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 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 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 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 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 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 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 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 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 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 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 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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