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 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 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 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 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 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因此,虽然当事人的非婚同居行为 可能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其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却应认定为 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归于无效。 虽然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是法律行为,但在具体的判断对象上,究竟是法 律行为的原因、内容还是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又有所不同。 《法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原因违背公序良俗,则构成不法原因。 在德国,不少学者认为,只要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把法律行为的内 容与其目的联系起来看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是出于善意而取得某种对 另一方不利的地位,就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根 据其民法典的规定,学说上一般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是法律行为的 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无效。对此规定,参照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原则上应解释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 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要不要把当事人的动 机作为判断对象?在日本,虽然其民法典第90条将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限定为法律 行为的“目的”(即内容),但当事人的动机通常被纳入判断对象之中。我国台湾地 区“最高法院ˆ曾经指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上,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附随 情况、当事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笔者认为,在仅仅根 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就可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如劳动合同中的“单身 条款”,当无必要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不过,在有些场合,如在房屋租赁合同、赠 与合同、借款合同等情形,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往往 难以认定其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如果将动机纳入判断对象,就会发现当事人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的动机可能是以租赁房屋作为卖淫嫖娼的场所,订立赠与合同的动机 可能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性关系,订立借款合同的动机可能是鼓励借款人赌博,等 等。此时若无视当事人的动机,将其排除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之外,显然会 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而有必要考虑动机。当然,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 俗时,不能仅以当事人的动机为准,而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法律 行为成立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来确定。 、判断公序良俗的基准时 在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应以什么时间为 准?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作为判断的基准时。法律行为在成立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 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 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 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 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 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因此,虽然当事人的非婚同居行为 可能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其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却应认定为 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归于无效。 虽然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是法律行为,但在具体的判断对象上,究竟是法 律行为的原因、内容还是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又有所不同。 《法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原因违背公序良俗,则构成不法原因。 在德国,不少学者认为,只要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把法律行为的内 容与其目的联系起来看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是出于善意而取得某种对 另一方不利的地位,就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根 据其民法典的规定,学说上一般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是法律行为的 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无效。对此规定,参照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原则上应解释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 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要不要把当事人的动 机作为判断对象?在日本,虽然其民法典第90条将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限定为法律 行为的“目的”(即内容),但当事人的动机通常被纳入判断对象之中。我国台湾地 区“最高法院”曾经指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上,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附随 情况、当事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笔者认为,在仅仅根 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就可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如劳动合同中的“单身 条款”,当无必要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不过,在有些场合,如在房屋租赁合同、赠 与合同、借款合同等情形,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往往 难以认定其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如果将动机纳入判断对象,就会发现当事人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的动机可能是以租赁房屋作为卖淫嫖娼的场所,订立赠与合同的动机 可能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性关系,订立借款合同的动机可能是鼓励借款人赌博,等 等。此时若无视当事人的动机,将其排除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之外,显然会 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而有必要考虑动机。当然,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 俗时,不能仅以当事人的动机为准,而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法律 行为成立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来确定。 三、判断公序良俗的基准时 在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应以什么时间为 准?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作为判断的基准时。法律行为在成立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