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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即便其后公序良俗发生改变,该法律行为也不因此 而变为有效。在德国,司法判例大多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存在的实际关系 和价值评判,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这种做法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优 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上可资赞同。不过,它没有解决合同成立时虽 然符合公序良俗,但在合同存续期间却因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问 题。为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来确定不同的基准时:如果 合同已经履行,就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而合同在成 立时是有效的,但在此期间内公序良俗发生变化,则债务人得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 拒绝履行合同。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既注重维护合同成立时的公序良俗,又适当 地照顾到法官进行判断时的公序良俗,在处理上显得比较灵活,值得赞同。 四、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在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要不要考虑当事人 的主观认识?在日本,当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 情况,并不以当事人的认识为必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在主观上, 行为人认识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情况即为已足,不以具有“违反公序良俗 的意识”为必要。笔者认为,无论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还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 公序良俗,都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是社会一般 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不 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因此,在认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不 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相应的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 是否违反了这种公序良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之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即便其后公序良俗发生改变,该法律行为也不因此 而变为有效。在德国,司法判例大多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存在的实际关系 和价值评判,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这种做法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优 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上可资赞同。不过,它没有解决合同成立时虽 然符合公序良俗,但在合同存续期间却因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问 题。为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来确定不同的基准时:如果 合同已经履行,就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而合同在成 立时是有效的,但在此期间内公序良俗发生变化,则债务人得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 拒绝履行合同。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既注重维护合同成立时的公序良俗,又适当 地照顾到法官进行判断时的公序良俗,在处理上显得比较灵活,值得赞同。 四、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在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要不要考虑当事人 的主观认识?在日本,当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 情况,并不以当事人的认识为必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在主观上, 行为人认识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情况即为已足,不以具有“违反公序良俗 的意识”为必要。笔者认为,无论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还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 公序良俗,都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是社会一般 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不 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因此,在认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不 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相应的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 是否违反了这种公序良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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