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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贸易+考 国际商法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 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 些国际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有些国 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 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 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三)国内法 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 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四、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绪论:(2)代理法:(3)合伙法:(4)公司法:(5)外商投资企业法:(6)合同法: (7)买卖法:(8)产品责任法:(9)票据法:(10)国际商事仲裁。应该说上述内容是国际商事 法的核心部分,但不等于全部内容。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 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 大陆法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法国在l9世纪初编纂的《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 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 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 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第2页共7页国际商法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 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 些国际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有些国 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 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 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三)国内法 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 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四、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绪论;(2) 代理法;(3)合伙法;(4)公司法;(5)外商投资企业法;(6)合同法; (7)买卖法;(8) 产品责任法;(9)票据法;(10)国际商事仲裁。应该说上述内容是国际商事 法的核心部分,但不等于全部内容。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 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 大陆法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法国在 19 世纪初编纂的《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 19 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 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 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 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第 2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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