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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份贸易+考 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 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 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 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 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 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二、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其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 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 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 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 渊源。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 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 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国际条约的效力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 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之于当 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 3、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第1页共7页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 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 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 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 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 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二、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其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 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 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 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务)条约 1、 国际条约的概念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 渊源。按照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第 1 款(甲)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 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 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 国际条约的效力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 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之于当 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 3、 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第 1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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