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