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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方文件中又一次出现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可以说,清 政府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在语词上以及法学学科体系的课程设置 上,接受了西方意义的“民法”之说。1907年,清政府的官僚阶层 就是否要制定民律、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制定、西方民法的竟源考流、 中国传统典章中的民法资源、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等问题,以及民 事习惯的调査等等,展开讨论、争论或落实具体的措施。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20世纪初的10年里,当民间和学 者频繁地引进、介绍、翻译西方的民法概念、民法理论、呼吁编订民 法典、并熟练地运用“民法”一词之际,清政府却在语词上向传统倒 退,弃“民法”不用,改用“民律”,清政府民政部最后奏请编订的 是“民律”,清政府批示修订的也是“民律”。这不单纯是一个名词 上的变化,它凸现出中国固有法观念强大的惯性,凸现出社会转型时 期深刻的新旧法观念的冲突,也折射出20世纪初中国法律制度变革 的迂回复杂而又艰难曲折的一面。由此,再次导致“民律”与“民法” 并用的现象,并持续了将近三十年。这一时期,《大清民律草案》和 《民国民律草案》都以“民律”命名,而本来在观念上已接受了西方 “民法”理论的学术界,受官方的影响,各种民法学教材中也多有“民 律”与“民法”交替使用的情形。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会议作 出决议:“一切法律概须由政治会议议决。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之法律 概称曰某‘法’。”这样,一方面一揽子解决了各部门法在法名上的 称谓问题,另一方面也杜绝了“民律”、“民法”混用的现象。的官方文件中又一次出现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可以说,清 政府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在语词上以及法学学科体系的课程设置 上,接受了西方意义的“民法”之说。1907 年,清政府的官僚阶层 就是否要制定民律、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制定、西方民法的竟源考流、 中国传统典章中的民法资源、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等问题,以及民 事习惯的调查等等,展开讨论、争论或落实具体的措施。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20 世纪初的 10 年里,当民间和学 者频繁地引进、介绍、翻译西方的民法概念、民法理论、呼吁编订民 法典、并熟练地运用“民法”一词之际,清政府却在语词上向传统倒 退,弃“民法”不用,改用“民律”,清政府民政部最后奏请编订的 是“民律”,清政府批示修订的也是“民律”。这不单纯是一个名词 上的变化,它凸现出中国固有法观念强大的惯性,凸现出社会转型时 期深刻的新旧法观念的冲突,也折射出 20 世纪初中国法律制度变革 的迂回复杂而又艰难曲折的一面。由此,再次导致“民律”与“民法” 并用的现象,并持续了将近三十年。这一时期,《大清民律草案》和 《民国民律草案》都以“民律”命名,而本来在观念上已接受了西方 “民法”理论的学术界,受官方的影响,各种民法学教材中也多有“民 律”与“民法”交替使用的情形。1928 年 2 月,国民党中央会议作 出决议:“一切法律概须由政治会议议决。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之法律 概称曰某‘法’。”这样,一方面一揽子解决了各部门法在法名上的 称谓问题,另一方面也杜绝了“民律”、“民法”混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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