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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香港与澳门两个基本法分别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 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 和废止法律。其立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 切事务。 第二,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 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 判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为 最终判决。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10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香港与澳门两个基本法分别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 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 和废止法律。其立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 切事务。 第二,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 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 判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为 最终判决。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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