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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 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 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 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 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得对破坏院内秩 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五十九条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 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院否决。 第六十条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 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院己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 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承认,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 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 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 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 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 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得对破坏院内秩 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五十九条 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 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院否决。 第六十条 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 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 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承认,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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