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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 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内阁 第六十五条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 案件优先进行。 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 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 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由国会议员 中选任。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 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 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一条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 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 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 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内阁 第六十五条 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 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 案件优先进行。 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 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 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由国会议员 中选任。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 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 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 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一条 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 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 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 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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