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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一、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造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 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 署。 第七十五条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 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司法 第七十六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 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 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 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 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第七十三条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一、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造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 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 署。 第七十五条 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 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 司法 第七十六条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 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 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 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 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 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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