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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 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 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 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 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一条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 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 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 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财政 第八十三条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 负责其支出。第七十九条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 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 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 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 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一条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 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 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 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 财政 第八十三条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 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 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 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 负责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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