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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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