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行政违法 第二节行政责任
第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一节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的概念 (一)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 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 一成犯罪的行为
第一节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一)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 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 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 箕他食游性疾患‘食高,没荍通法所得,并处以這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 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 的食品中掺入有泰、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销卫生许可证
(二)行政违法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 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 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 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 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修正)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 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旬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 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主体有不法定刘务的何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项至第三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旨元以下罚款或者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 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 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 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 3.行为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 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 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 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节行政责任 政责任的概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 政法律后果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 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 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 ▪ 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 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 行为) ▪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 3.主观要件 —— 客观违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