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案例 第一章:法的概念 [案情介绍]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 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被罚款人:漆耀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喻茂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副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陈克枝,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工人 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以下简称化纤厂)1989年2月20日前,陆续向 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石灰窑办事处(以下简称石灰窑办事处)贷款累计 金额达35.2万元。1987年以来,化纤厂生产连年亏损,致使贷款逾期无力偿还。 石灰窑办事处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在査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调解,于1989年4月20 日达成协议:化纤厂同意以其厂房和生产设备(净值478915.35元)设定抵押, 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3年内分期偿还所欠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每年归还11.7 万多元,贷款利息48977.13元,至1989年12月20日付清。如3年逾期不还, 则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到1990年2月,化纤厂除偿还2万元贷款 外,其余到期贷款和利息未按协议执行。1990年初,石灰窑办事处向黄石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认为石灰窑办事处申请有理,向化纤厂发出执行通知 书,又找该厂有关负责人谈话,敦促其主动依法履行协议。但是,化纤厂以资金 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执行协议。在督促执行过程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 知化纤厂准备将厂房、生产设备等全部抵押财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即前往依 法制止。化纤厂对法院的制止不予理睬,将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等部分财产分 别转移至黄石市儿童服装厂、柠檬酸厂等企业。1990年2月4日,化纤厂继续 转移剩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下达了查封 令,査封了化纤厂的厂房及未转移走的财产。3月10日,化纤厂厂长漆耀超指 使副厂长喻茂清带领10余名工人,强行砸开已被法院査封的厂门大锁,将所余 物资转移到红光机械厂。法院执行人员闻讯前去制止,遭到漆耀超等人的围攻 工人陈克枝声称法院管不了,执意搬运未转移的财物。至此,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除厂房外,其余全部转移。 鉴于上述情况,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 款第(三)、(四)项关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转移已被査封的财产,以暴力
《法理学》教学案例: 第一章:法的概念 [案情介绍]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 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被罚款人:漆耀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喻茂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副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陈克枝,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工人。 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以下简称化纤厂)1989 年 2 月 20 日前,陆续向 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石灰窑办事处(以下简称石灰窑办事处)贷款累计 金额达 35.2 万元。1987 年以来,化纤厂生产连年亏损,致使贷款逾期无力偿还。 石灰窑办事处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调解,于 1989 年 4 月 20 日达成协议:化纤厂同意以其厂房和生产设备(净值 478915.35 元)设定抵押, 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 3 年内分期偿还所欠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每年归还 11.7 万多元,贷款利息 48977.13 元,至 1989 年 12 月 20 日付清。如 3 年逾期不还, 则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到 1990 年 2 月,化纤厂除偿还 2 万元贷款 外,其余到期贷款和利息未按协议执行。1990 年初,石灰窑办事处向黄石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认为石灰窑办事处申请有理,向化纤厂发出执行通知 书,又找该厂有关负责人谈话,敦促其主动依法履行协议。但是,化纤厂以资金 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执行协议。在督促执行过程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 知化纤厂准备将厂房、生产设备等全部抵押财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即前往依 法制止。化纤厂对法院的制止不予理睬,将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等部分财 产分 别转移至黄石市儿童服装厂、柠檬酸厂等企业。1990 年 2 月 4 日,化纤厂继续 转移剩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下达了查封 令,查封了化纤厂的厂房及未转移走的财产。3 月 10 日,化纤厂厂长漆耀超指 使副厂长喻茂清带领 10 余名工人,强行砸开已被法院查封的厂门大锁,将所余 物资转移到红光机械厂。法院执行人员闻讯前去制止,遭到漆耀超等人的围攻。 工人陈克枝声称法院管不了,执意搬运未转移的财物。至此,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除厂房外,其余全部转移。 鉴于上述情况,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关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于1991年3月11日,经院 长批准,决定对漆耀超罚款200元,对喻茂清罚款200元,拘留15日,对陈克 枝罚款200元,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喻茂清、陈克枝承认错误, 并表示改正错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21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此后,化纤厂偿还了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纠纷得到解决。(注:资料来源:中 法网) 请结合本章所学知识,予以法理分析 第二章法的要素 资料1: 《汉穆拉比法典》第200条:如果一个人打掉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的牙齿 那么也应该打掉她的牙齿 《摩奴法典》第七卷第17条:刑罚就是充满力量的国王,就是精干的行政 官,就是英明的执法官;18条:刑罚支配人类,刑罚保护他们,万物皆睡时, 刑罚独醒。贤者说,刑罚就是正义。 《摩西十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的神所赐给你的土地上 得以长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他人 妻子、奴婢、牛马、其它一切所有的 《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1条: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当众歌唱侮辱他人的歌 词的,处死刑。 《撒利克法典》关于“手不入锅”的赎买的规定,600银币,折合15金币。 《人权宣言》第1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 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契约的解释,应该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 虑交易习惯。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于 1991 年 3 月 11 日,经院 长批准,决定对漆耀超罚款 200 元,对喻茂清罚款 200 元,拘留 15 日,对陈克 枝罚款 200 元,拘留 15 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喻茂清、陈克枝承认错误, 并表示改正错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3 月 21 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此后,化纤厂偿还了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纠纷得到解决。(注:资料来源:中 法网) 请结合本章所学知识,予以法理分析。 第二章 法的要素 资料 1: 《汉穆拉比法典》第 200 条:如果一个人打掉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的牙齿, 那么也应该打掉她的牙齿。 《摩奴法典》第七卷第 17 条:刑罚就是充满力量的国王,就是精干的行政 官,就是英明的执法官;18 条:刑罚支配人类,刑罚保护他们,万物皆睡时, 刑罚独醒。贤者说,刑罚就是正义。 《摩西十 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的神所赐给你的土地上 得以长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他人 妻子、奴婢、牛马、其它一切所有的。 《十二铜表法》第 8 表第 1 条: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当众歌唱侮辱他人的歌 词的,处死刑。 《撒利克法典》关于“手不入锅”的赎买的规定,600 银币,折合 15 金币。 《人权宣言》第 1 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 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德国民法典》第 157 条,契约的解释,应该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 虑交易习惯。 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2
[案情介绍]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珉,女,34岁,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晋华,男,37岁,北京铁路局天津机车车辆配 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华,男,32岁,河南省洛阳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家平,男,35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李珉因与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天津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 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 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 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 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 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 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 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 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 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 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 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 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 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 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 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 不主动与关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 金,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李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珉,女,34 岁,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晋华,男,37 岁,北京铁路局天津机车车辆配 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华,男,32 岁,河南省洛阳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家平,男,35 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李珉因与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天津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 440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 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 年 3 月 30 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 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 80 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 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 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 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 4 月 4 日、5 日和 7 日,朱晋华 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 有重谢”拾得人。4 月 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 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000 元”。 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 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 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15000 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 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 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 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 80 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 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 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 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 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李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625元由李珉负担。李珉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 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 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 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 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 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 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 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的束力。行 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 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許诺给付报蒯不是 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您,拒绝给小李金15000元,有《民法适则》第 四条规定的被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形支持。一 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晋华、李绍华一次性给付李珉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李珉负担635元;朱亚华、李绍货负担800元 第三章法律渊源、形式和效力 案例1: [案情介绍] 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案 原告:徐永北,男,51岁,江苏省南京市日用化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卢汝钢,所长。 第三人郑文,男,47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第三人龚惠芬,女,49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原告徐永北诉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査了起诉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追加与原告共同研制"化妆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设备"的郑 文、龚惠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此,该院于 1994 年 6 月 16 日判决: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625 元由李珉负担。李珉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 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 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 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 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 万元”, 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 “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 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 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 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 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 15000 元,有违《民法通则》第 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 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 1994 年 12 月 26 日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朱晋华、李绍华一次性给付李珉酬金人民币 8000 元; 一、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 1435 元,李珉负担 635 元;朱亚华、李绍货负担 800 元。 第三章 法律渊源、形式和效力 案例 1: [案情介绍] 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案 原告:徐永北,男,51 岁,江苏省南京市日用化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卢汝钢,所长。 第三人 郑文,男,47 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第三人 龚惠芬,女,49 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原告徐永北诉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 南 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查了起诉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追加与原告共同研制"化妆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设备"的郑 文、龚惠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了"化妆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 设备"的研制工作,并担任课题组长,在研制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该项科研成 果所获国家发给的奖金中,还有4000元被告不予分配。被告将此项技术转让后 获技术转让费30万元,至今不按规定给原告提取奖励费。请求被告按法律和政 策的规定,给原告分配奖金和提取奖励费。 被告辩称: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协商奖金分配,原告均未如期前来,致使4000 元奖金不能分配。被告获得的技术转让费并非原告所述的那么多,且原告没有参 加该项技术的转让工作,无权要求提取奖励费。第三人郑文、龚惠芬称:原告虽 担任过课题组长,但未尽责尽力,奖金的分配应按照惯例,由单位提取30%, 其余平均分配。原告未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要求提取奖励费。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徐永北原是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的研究人员。1981年10月,被告决定由原告和第三人组成课题组,研制”化妆 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乳化新设备″),原告任课题组长。1982 年6月,江苏省经工业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政厅正式下达了该科研项目。 乳化新设备”于1983年3月研制成功,并通过了江苏省轻工业厅的技术鉴定。 被告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这一技术成果时,对原告及第三人的工作如实作了 评价,肯定了原告任课题组长所作的贡献。1983年9月,"乳化新设备"科研项 目被评为国家轻工业部科研二等奖,得奖金1000元。该项奖金由原告主持分配, 给被告提取24%作为奖励其他人员的费用,原告得18%,第三人郑文、龚惠芬 各得13%,四名辅助人员得12%,协作单位得20%。1985年10月,"乳化新 设备"科研项目又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得奖金500元,按规定扣除1983 年所得的奖金1000元后,实得奖金4000元。原告和被告曾多次协商该奖金如何 分配,因意见各异未能分配。被告于1985年11月与江苏省无锡县拖拉机配件 厂签订"乳化新设备"技术转让合同。无锡县拖拉机配件厂给付被告技术转让费 20万元,监制费1,44万元。原告于1986年3月调离被告单位,未参加此项技 术的转让和监制工作。被告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奖励费,在审理中也未按法院要求 提供技术转让成本费用的证据。 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乳化新设备"是由被告决定、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研制 成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条关于"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有权要求得到国家授予的该项奖金。《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 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被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乳化新设备 技术成果时,肯定了原告任课题组长的贡献。原告请求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是 合法的,应予支持。被告在诉讼中否定原告所做的贡献,与第三人一起主张平均 分配奖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将”乳化新设备"技术转让后,应当 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关 于"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励费 用,由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的规定,按比 例提取奖励费,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但被告未履行自己的 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了"化妆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 设备"的研制工作,并担任课题组长,在研制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该项科研成 果所获国家发给的奖金中,还有 4000 元被告不予分配。被告将此项技术转让后, 获技术转让费 30 万元,至今不按规定给原告提取奖励费。请求被告按法律和政 策的规定,给原告分配奖金和提取奖励费。 被告辩称: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协商奖金分配,原告均未如期前来,致使 4000 元奖金不能分配。被告获得的技术转让费并非原告所述的那么多,且原告没有参 加该项技术的转让工作,无权要求提取奖励费。第三人郑文、龚惠芬称:原告虽 担任过课题组长,但未尽责尽力,奖金的分配应按照惯例,由单位提取 30%, 其余平均分配。原告未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要求提取奖励费。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徐永北原是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的研究人员。1981 年 10 月,被告 决定由原告和第三人组成课题组,研制"化妆 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乳化新设备"),原告任课题组长。1982 年 6 月,江苏省经工业厅、科 学技术委员会和财政厅正式下达了该科研项目。" 乳化新设备"于 1983 年 3 月 研制成功,并通过了江苏省轻工业厅的技术鉴定。 被告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这一 技术成果时,对原告及第三人的工作如实作了 评价,肯定了原告任课题组长所作的 贡献。1983 年 9 月,"乳化新设备"科研项 目被评为国家轻工业部科研二等奖 ,得奖金 1000 元。该项奖金由原告主持分配, 给被告提取 24%作为奖励其他人员的费用,原告得 18%,第三人郑文、龚惠芬 各得 13%,四名辅助人员得 12%,协作单位得 20%。1985 年 10 月,"乳化新 设备"科研项目又获得 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得奖金 5000 元,按规定扣除 1983 年所得的奖金 1000 元后,实得奖金 4000 元。原告和被告曾多次协商该奖金如何 分配,因意见 各异未能分配。 被告于 1985 年 11 月与江苏省无锡县拖拉机配件 厂签订"乳化新设备"技 术转让合同。无锡县拖拉机配件厂给付被告技术转让费 20 万元,监制费 1,44 万元。原告于 1986 年 3 月调离被告单位,未参加此项技 术的转让和监制工作。被告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奖励费,在审理中也未按法院要求 提供技术转让成本费用的证据。 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乳化新设备"是由被告决定、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研制 成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 一条关于"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 原告 、被告及第三人都有权要求得到国家授予的该项奖金。《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 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被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乳化新设备" 技术成果时,肯定了原告任课题组长的贡献。原告请求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是 合法的,应予支持。被告在诉讼中否定原告所做的贡献,与第三人一起主张平均 分配奖金,没有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将"乳化新设备"技术转让后,应当 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关 于"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 转让净收入中,提取 5-10%作为奖励费 用,由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的规定,按比 例提取奖励费,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但被告未履行自己的 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 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原告主张依法领取奖金和提取奖励 费,应予支持。第三人对自己应得的奖金及奖励费数额未提具体要求,表示愿与 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应予准许。 据此,玄武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2日判决 ″乳化新设备"科研项目所获科技进步奖四千元,原告徐永北分得一千四 百元,其余由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分配 、技术转让费在净收入中按百分之十提取奖励费二万一千四百四十元,其 中原告徐永北分得八千五百七十六元,其余由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分配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和第三人郑文、龚惠芬均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的上诉理由是 1、4000元奖金应当按原1000元奖金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郑文、龚惠芬 所得奖金数额应予明确 2、监制费1,44万元不应计入技术转让费中,奖励费只能在技术转让费中 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后的净收入中提取5% 3、徐永北未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该奖励费中只 能由被告和第三人获得。郑文、龚惠芬的上述理由是: 1、徐永北夸大自己在研制中的作用。要求提高奖金分配比例,明确所得的 奖金数额 2、徐永北没有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要求明确第 人应得的奖励费数额。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根据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提供的 证据,查明技术转让成本用为24343.8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乳化 新设备”系被上诉人徐永北和上诉人郑文、龚惠芬共同研制的职务技术成果。在 研制中,徐永北任课题组长,起了主要作用,这在上诉人的申报技术成果书中 已作了肯定。原审法院根据《条例》中有关科技成果奖金分配要按贡献大小, 不搞平均主义的规定,判决徐永北得1400元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否定徐永北的 主要作用,没有根据。徐永北主持制定的1000元奖金分配方案,当时各方均无 意见,这只能体现当事人对自己这一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能作为本案争议 的4000元奖金的分配依据。各上诉人现在要求明确各人应得的奖金数额,是依 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徐永北虽未直接参加技术转让工 作,但是,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徐永北作为″直接从事硏究、开发该项 技术的人员",有权申请领取奖励费。另据该条规定,郑文、龚惠芬既是″直接 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又是″在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 项转让技术的有功人员″,可以适当提高应得奖励费的数额。上诉人郑文、龚惠 芬要求明确自己应得的奖励费数额,亦应准许。《规定》第四条还规定:"执行 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还 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作为技术转让单位,已经获得技术转让费,不应再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原审判 决在技术转让奖励费中扣除徐永北所得数额后,判决被告也应分得部份奖励费, 显属不当。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请求明确自己应得的奖励费数额,于法 无据,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上诉监制费1、44万元不 应计入技术转让费中的理应参照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
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 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原告主张依法领取奖金和提取奖励 费,应予支持。第三人对自己应得的奖金及奖励费数额未提具体要求,表示愿与 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应予准许。 据此,玄武区人 民法院于 1989 年 6 月 22 日判决: 一、"乳化新设备"科研项目所获科技进步奖四千元,原告徐永北分得一千四 百元,其余由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分配。 二、技术转让费在净收入中按百分之十提取奖励费二万一千四百四十元,其 中原告徐永北分得八千五百七十六元,其余由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分配。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和第三人郑文、龚惠芬均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的上诉理由是: 1、4000 元奖金应当按原 1000 元奖 金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郑文、龚惠芬 所得奖金数额应予明确; 2、监制费 1,44 万元不应计入技术转让费中,奖励费只能在技术转让费中 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后 的净收入中提取 5%; 3、徐永北未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 。该奖励费中只 能由被告和第三人获得。郑文、龚惠芬的上述理由是: 1、徐永北夸大自己在研制中的作用。要求提高奖金分配比例,明确所得的 奖金数额; 2、徐永北没有参加技术转让工作,无权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要求明确第 三人应得的奖励费数额。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根据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提供的 证据,查明技术转让成本用为 24343.85 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乳化 新设备"系被上诉人徐永北和上诉人郑文 、龚惠芬共同研制的职务技术成果。在 研制中,徐永北任课题组长,起了主要作用 ,这在上诉人的申报技术成果书中 已作了肯定。原审法院根据《条例》中有关科技 成果奖金分配要按贡献大小, 不搞平均主义的规定,判决徐永北得 1400 元并无 不当。各上诉人否定徐永北的 主要作用,没有根据。徐永北主持制定的 1000 元 奖金分配方案,当时各方均无 意见,这只能体现当事人对自己这一民事权利的自由 处分,不能作为本案争议 的 4000 元奖金的分配依据。各上诉人现在要求明确各人应得的奖金数额,是依 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徐永北虽未直接参加技术转让工 作,但是,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徐永北作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 技术的人员",有权申请领取奖励费。 另据该条规定,郑文、龚惠芬既是"直接 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又 是"在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 项转让技术的有功人员",可以适当提高 应得奖励费的数额。上诉人郑文、龚惠 芬要求明确自己应得的奖励费数额,亦应 准许。《规定》第四条还规定:"执行 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 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还 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 "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作为技术转让单位,已经获得技术转让费,不应再分享技术转让奖励费。原审判 决在技术转让奖励费中扣除徐永北所得数额后,判决被告也应分得部份奖励费, 显属不当。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请求明确自己应得的奖励费数额,于法 无据,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上诉监制费 1、44 万元不 应计入技术转让 费中的理应参照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
明》,监制可作为转让方对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其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 收入中。在第一审中,由于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拒不提供技术转让成本的证据, 致使原审法院无法计算技术转让净收入。技术转让费和监制费21、44万元中 扣除现已查明的技术转让成本费用24243、85元外,净收入应为190156、15 元。原审法院研究按10%提取技术转让奖励费用,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0年6月15日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乳化新设备"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奖金四千元, 被上诉人徐永北得一千四百元,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得一千二百元,郑 文得七百五十元,龚惠芬得六百五十元; 、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从技术转让费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费一万九千零 十五元六角一分,其中徐永北、郑文各得六千六百五十五元八角二分,龚惠芬得 五千七百零三元九角七分。 案例2: [案情介绍]上海人大公布了《上海市劳动合同体例(草案)》,广泛 征求市民的意见。但是。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相抵触。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尚未解 决的:(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妨碍用人单位其他经济纠纷解决的/《劳 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条与第三十一条分别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赋予劳动者上述权利,目的是要保障人力资源的合理配 置,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更是要确保劳动者人身自由权的实现。而草案第二十 九条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忽略了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区 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智力与体力为用人单位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是两个或多个法 律主体之间物物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经济关系是纯财产关系,而劳动关 系侧重于人身关系。以财产关系束缚人身关系的做法已经为现代世界各国立法 所摒弃。 如何认识本案中的法的渊源? 案例3:
明》,监制可作为转让方对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其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 收入中。在第一审中,由于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拒不提供技术转让成本的证据, 致使原审法院无法计算 技术转让净收入。技术转让费和监制费 21、44 万元中, 扣除现已查明的技术转 让成本费用 24243、85 元外,净收入应为 190156、15 元。原审法院 研究按 10%提取技术转让奖励费用,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 1990 年 6 月 15 日判决如下: 一、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乳化新设备"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奖金四千元, 被上诉人徐永北得一千四百元,上诉人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得一千二百元,郑 文得七百五十元,龚惠芬得六百五十元;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从技术转让费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费一万九千零 十五元六角一分,其中徐永北、郑文各得六千六百五十五元八角二分,龚惠芬得 五千七百零三元九角七分。 案例 2: [案情介绍] 上海人大公布了《上海市劳动合同体例(草案)》,广泛 征求市民的意见。但是。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相抵触。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尚未解 决的;(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妨碍用人单位其他经济纠纷解决的/《劳 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条与第三十一条分别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赋予劳动者上述权利,目的是要保障人力资源的合理配 置,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更是要确保劳动者人身自由权的实现。而草案第二十 九条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忽略了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区 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智力与体力为用人单位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是两个或多个法 律主体之间物物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经济关系是纯财产关系,而劳动关 系侧重于人身关系。以财产关系束缚人身关系的做法已经为现代世界各国立法 所摒弃。 如何认识本案中的法的渊源? 案例 3:
[案情介绍]四川一储户在G省某银行定期存款数万元,一年到期后,银行 拒付。原告诉诸法院,审理中,银行对《定期存款单》和自己出具的《存款协议 书》均无异议。一、二审,均判决银行败诉。但四川的法官在执行时受阻 原来,早在四川法院审理本案之前。某银行己向当地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 序,称“不慎”有50份空白存单“遗失”,申请法院宣告作废。经法院审查 并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间无人向法院申报自己是“空白存单”的“持有人 故法院即宣告50份“空白存单”无效。在这被宣告无效的存单的编号中,就 有四川储户的存单 于是,在对待同一存单的效力问题上,两省法院执行人员认识出现“分歧 焦点在于:金融部门在空白存单遗失后能否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对 这些“遗失的”空白存单判决宣告无效? 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只能是票据的“持有 人”,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银行不是票 据的“持有人”。空白存单也不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依法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只能是支票、汇票、本票和股票。因此,银行无权申请适用公示 催告程序,法院更不能判决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 另一方认为,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的其他事项,也可以造用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既然如此,金融部门申请 法院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可以理解为该法条中所指的“其他事项”,因此,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当。 第四章法律体系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靖玺,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梦真,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 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四川一储户在 G 省某银行定期存款数万元,一年到期后,银行 拒付。原告诉诸法院,审理中,银行对《定期存款单》和自己出具的《存款协议 书》均无异议。一、二审,均判决银行败诉。但四川的法官在执行时受阻。 原来,早在四川法院审理本案之前。某银行己向当地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 序,称“不慎”有 50 份空白存单“遗失”,申请法院宣告作废。经法院审查 并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间无人向法院申报自己是“空白存单”的“持有人”, 故法院即宣告 50 份“空白存单”无效。在这被宣告无效的存单的编号中,就 有四川储户的存单。 于是,在对待同一存单的效力问题上,两省法院执行人员认识出现“分歧”。 焦点在于:金融部门在空白存单遗失后能否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对 这些“遗失的”空白存单判决宣告无效? 一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只能是票据的“持有 人”,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银行不是票 据的“持有人”。空白存单也不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依法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只能是支票、汇票、本票和股票。因此,银行无权申请适用公示 催告程序,法院更不能判决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 另一方认为 ,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的其他事项,也可以造用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既然如此,金融部门申请 法院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可以理解为该法条中所指的“其他事项”,因此,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当。 第四章 法律体系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靖玺,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梦真,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 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零点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我公司的商 业馆公开发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 全部委托调査费13124元;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 万元;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零点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市场调查公司,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 进行的或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或社会调查。原告指控我公司发布的调 查文章,其全部数据都来自我公司的研究项目和为中央电视台3·15剧组进行 的一项可公开的消费者权益意识研究报告,没有任何一项内容来自原告委托制作 的研究报告,因此该文与原告委托调查的结果相比,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 究样本量、访问方法、研究时段等方面均不同。原告并非象西方投资者那样以髙 昂成本专门买断我公司在某一投资领域的调查服务权,因此无权限定我公司单独 或为其他客户进行同类研究并自由处分研究结果,无权对委托研究项目的技术设 计版式主张权利,更无权妨碍我公司发布自己的研究结果,其诉讼请求超出了 协议约定的范围,应当驳回。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双方的协议约定,而原告至今仍 拖欠委托费。对此,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委托 费15410元和截止反诉提出日的违约金35148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5日,原告中锐公 司(协议甲方)与被告零点公司(协议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 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的市场调査,为此甲方向乙 方支付委托费用人民币38540元。此款在签约日预付30%,即人民币1 1562元;在访员培训次日支付30%,余款在报告移交后7日内付清。甲方 对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有专属所有权,乙方对委托人(甲方)在该项调查 中取得的一切结果及甲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甲方 延期付款,每延期1日,应追回相当于未支付款2%的违约金。乙方未履行保 密义务,应退回全部委托费用,并且无偿提供重新调查。此次调查的具体事项, 由乙方受甲方委托而特别设计、并经双方确认的“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 式研究项目计划书”约定。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甲方检验调查结果的基 本标准,具有与协议条款同等的效力。计划书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版权 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版权人之同业机构。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作为协议附件的计划书写明,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城市家庭对以VCD为主 的影像制品的消费现状、消费行为模式、租借偏好、潜量以及对租用场所提供服 务的选择与需求等,为委托者进入影像制品租借市场进行市场定位,确立相应的 进入机会和投资计划提供决策参考。”计划书还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调查结 果、项目期限、项目流程图、费用预算的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协议签订后, 被告零点公司依约进行了调査工作,并于6月底向原告中锐公司提交了《城镇影 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査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是 城市家庭影像消费需求心理,结论为影像类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 重要的,但人们对影像消费市场并不是很满意的。影像制品在人们的文化类消 费支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数人表示未来影像类消费支出比有所增加
原告诉称:被告零点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我公司的商 业 馆公开发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 全部委 托调查费13124元;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 万元;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零点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市场调查公司,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 进行的或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或社会调查。原告指控我公司发布的调 查文章,其全部数据都来自我公司的研究项目和为中央电视台3·15剧组进行 的一项可公开的消费者权益意识研究报告,没有任何一项内容来自原告委托制作 的研究报告,因此该文与原告委托调查的结果相比,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 究样本量、访问方法、研究时段等方面均不同。原告并非象西方投资者那样以高 昂成本专门买断我公司在某一投资领域的调查服务权,因此无权限定我公司单独 或为其他客户进行同类研究并自由处分研究结果,无权对委托研究项目的技术设 计版式主张权利, 更无权妨碍我公司发布自己的研究结果,其诉讼请求超出了 协议约定的范围,应当驳回。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双方的协议约定,而原告至今仍 拖欠委托费。对此,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委托 费15410元和截止反诉 提出日的违约金35148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5月5日,原告中锐公 司(协议甲方)与被告零点公司(协议乙方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 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的市场调查,为此甲方向乙 方支付委托费用人民币38540元。此款在签约 日预付30%,即人民币1 1562元;在访员培训次日支付30%,余款在报告移交后7日内付清。甲方 对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有专属所有权,乙方对委托人 (甲方)在该项调查 中取得的一切结果及甲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甲方 延期付款,每延期1日,应追回相当于未支付款2%的违约金。 乙方未履行保 密义务,应退回全部委托费用,并且无偿提供重新调查。此次调查的具体事项, 由乙方受甲方委托而特别设计、并经双方确认的“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 式研究项目计划书”约定。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甲方检验调查结果的基 本标准,具有与协议条款同等的效力。计划书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版权 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版权人之同业机构。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作为协议附件的计划书写明,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城市家庭对以VCD为主 的影像制品的消费现状、消费行为模式、租借偏好、潜量以及对租用场所提供服 务的选择与需求等,为委托者进入影像制品租借市场进行市场定位,确立相应的 进入机会和投资计划提供决策参考。”计划书还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调查结 果、 项目期限、项目流程图、费用预算的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协议签订后, 被告零点公司依约进行了调查工作,并于6月底向原告中锐公司提交了《城镇影 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是: 一、城市家庭影像消费需求心理,结论为影像类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 重要的 ,但人们对影像消费市场并不是很满意的。影像制品在人们的文化类消 费支出中有 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数人表示未来影像类消费支出比有所增加
该结论的依据为影像制品的家庭消费状况、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影像方面娱乐的 比例及观看时间(频率)等调查结果。 二、城市家庭对影像制品(VCD为主)的消费行为模式,结论为“买” 和“借”是人们获得影像制品的主要渠道,而影响消费者作岀影像消费决策的 主要因素是“朋友”及“电视” 同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影像制品的价格和保留价值。该结论的依据为消费 者获得影像制品的渠道,未来一年租赁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等调査结果。 三、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现状,结论为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位置在居住附近的 租赁店,并对租赁店内“片子质量”、“租金”以及“种类内容的丰富性”较 为关注,对租赁店实行会员制的评价一般,人们更加喜欢的是直接优惠及服务方 式。该结论的依据为租赁过的各种影像制品比例、VCD片的租赁频率及租赁量 等调查结果。 四、对租赁的选择与需求,依据为对居住区附近租赁店的光顾可能性及选 择租赁店的主要考虑因素、租片的定价等调查结果 五、关于影像制品租赁店实行会员制。在此报告的总结与建议部分,明确 写明“大多数人影像消费对自己来说是十分需要或比较需要的,并且被访者普 遍表示用于影像消费的支出比例未来会有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影像市场是比较 有发展前景的……”,“调查中还发现,目前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较为缺乏, 多数小区内难以见到租赁店,……部分影像制品(如教育类等)的购买需求大 于租赁,建议将租与售的服务及内容能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便创造更好的经济 效益。”原告中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如约分期支付给被告零点公司3312 4元,尚欠15416元。中锐公司在接到零点公司的调查报告前后,为向V CD市场投资做好了租赁房屋开店的准备。后中锐公司以零点公司披露了调查 结果使其蒙受损失为由,拒付协议余款,并要求零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双方 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998年1月至3月,被告零点公司自行完成了北京市城市居 民影像制品租赁行为模式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言中称,1997年的VC D市场十分热闹,为摸清影像制品租赁连锁店的市场状况,零点公司开展这项 研究,希望为目前相当热烈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描述一个大致的轮廊。该报告 的主要调查是 生活空间中影像制品的位置: 、影像制品租借行为。由此得出的调査结果提要是:北京居民平均每天 花1小时左右的时间在家里看电视或VCD以度过闲暇时间,一个月里只有不 到两次机会出外看电影或录像,他们普遍喜欢看流行大片和娱乐性节目 从消费者观看影像制品的来源途径看,租借量大于购买量,一般情况消费者租 借影像制品在家滞留时间为一天左右……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 借量会有所增加……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目标影像制品租赁店比较感兴趣……
该结论的依据为 影像制品的家庭消费状况、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影像方面娱乐的 比例及观看时间(频率)等调查结果。 二、城市家庭对影像制品(VCD为主)的消费行为模式,结论 为“买” 和“借”是人们获得影像制品的主要渠道,而影响消费者作出影像消费决 策的 主要因素是“朋友”及“电视”。 同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影像制品的价格和保 留价值。该结论的依据为消费 者获得影像制品的渠道,未来一年租赁行为可能发生 的变化等调查结果。 三、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现状,结论为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位置在 居住附近的 租赁店,并对租赁店内“片子质量”、“租金”以及“种类内容的丰富 性”较 为关注,对租赁店实行会员制的评价一般,人们更加喜欢的是直接优惠及服务方 式。该结论的依据为租赁过的各种影像制品比例、VCD片的租赁频率及租赁 量 等调查结果。 四、对租赁的选择与需求,依据为对居住区附近租赁店的光顾可能 性及选 择租赁店的主要考虑因素、租片的定价等调查结果。 五、关于影像制品租赁 店实行会员制。在此报告的总结与建议部分,明确 写明“大多数人影像消费对自己 来说是十分需要或比较需要的,并且被访者普 遍表示用于影像消费的支出比例未来 会有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影像市场是比较 有发展前景的……”,“调查中还发现, 目前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较为缺乏, 多数小区内难以见到租赁店,……部分影像制 品(如教育类等)的购买需求大 于租赁,建议将租与售的服务及内容能有机的结合 起来,以便创造更好的经济 效益。” 原告中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如约分期支付给被告零点公司3312 4元,尚 欠15416元。中锐公司在接到零点公司的调查报告前后,为向V CD市场投资 做好了租赁房屋开店的准备。后中锐公司以零点公司披露了调查 结果使其蒙受损失 为由,拒付协议余款,并要求零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双方 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 另查明:1998年1月至3月,被告零点公司自行完成了北京市城 市居 民影 像制品租赁行为模式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言中称,1997年的VC D市场十 分热闹,为摸清影像制品租赁连锁店的市场状况,零点公司开展这项 研究,希望为 目前相当热烈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描述 一个大致的轮廊。该报告 的主要调查是: 一 、生活空间中影像制品的位置; 二、影像制品租借行为。由此得出的调查结果提要 是:北京居民平均每天 花1小时左右的时间在家里看电视或VCD以度过闲暇时间 ,一个月里只有不 到两次机会出外看电影或录像,他们普遍喜欢看流行大片和娱乐 性节目……, 从消费者观看影像制品的来源途径看,租借量大于购买量,一般情况 消费者租 借影像制品在家滞留时间为一天左右……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 的租 借量会有所增加……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目标影像制品租赁店比较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