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第仁节遗产的分割 第三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第三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 ()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绝 对终结,又称生理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 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绝 对终结,又称生理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 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宜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 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生死不明达法定 期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 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 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3 2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 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生死不明达法定 期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 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 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其遗产范围和 数额的时间界限 2、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其生前个人合法财 产的所有权转归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所有的时间 界限。 3、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 时间依据。 4、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各继承人的继 承份额以及遗嘱是否合法生效的时间标推
4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其遗产范围和 数额的时间界限。 2、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其生前个人合法财 产的所有权转归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所有的时间 界限。 3、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 时间依据。 4、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各继承人的继 承份额以及遗嘱是否合法生效的时间标推
5、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纠纷的权利 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6、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是否发生代 位继承的重要依据。 7、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决定着放弃继承权 和遗产分割的溯及时间
5 5、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纠纷的权利 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6、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是否发生代 位继承的重要依据。 7、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决定着放弃继承权 和遗产分割的溯及时间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法律意义 (一)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另一方面主要遗产所在地亦为继承开始的 地点 就主要遗产所在地而言,如果遗产全为动 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地;如果 全为不动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 地;如果有动产和不动产,则以不动产所 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6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法律意义 (一)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另一方面主要遗产所在地亦为继承开始的 地点。 就主要遗产所在地而言,如果遗产全为动 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地;如果 全为不动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 地;如果有动产和不动产,则以不动产所 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二)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2.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3.利于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承受遗产
7 (二)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2.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3.利于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承受遗产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成人死亡的继 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 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8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成人死亡的继 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 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四、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 理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存有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死者的 其他亲友、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 基层组织、甚至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9 四、遗产的管理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 理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存有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死者的 其他亲友、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 基层组织、甚至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对遗产债权进行催告 2、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3、妥善保管遗产 4、清偿债务 5、移交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与不当受领 人的返还义务 10
10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对遗产债权进行催告 2、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3、妥善保管遗产 4、清偿债务 5、移交遗产 (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与不当受领 人的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