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环境民事法律责仼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 具有强制性 ◼ 主要是财产责任 ◼ 具有补偿性 ◼ 是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 责任保险制度 ◼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 三要件说 ◼ 四要件说 ◼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一)归责原则概述 ◼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 不可抗力 ◼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案例分析 ◼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