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 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 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 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 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全 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 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 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 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 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 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 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因为审理判决刑事、民事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违法责任属于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另一方面,这一特征也表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 不是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 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 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 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 而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第117页
《行政处罚》 第117页 第六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 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 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 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 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 年 3 月全 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 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 该法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 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 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 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 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因为审理判决刑事、民事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违法责任属于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另一方面,这一特征也表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 不是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 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 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 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 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针对 的是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局限于特定范围的个人或组织, 从而使其与基于行政机关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相区别。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通过行政处罚 而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一定的损失,从 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 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 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 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两者针对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规范不同的,行政处 分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中包括违反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和纪律,行政处罚所针对 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有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规定,如《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 申诉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则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有显 著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 范畴;(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 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适用刑罚 惩罚的犯罪分子;(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而 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 政处罚法统一规定的,也有各单行法律、法规分散规定的;而刑罚由刑法统一规定,有两类 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 是有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行为,而且 两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应允或开始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 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实施的机关 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 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 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 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 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行政处罚》第118页
《行政处罚》 第118页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针对 的是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局限于特定范围的个人或组织, 从而使其与基于行政机关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相区别。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通过行政处罚 而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一定的损失,从 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 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 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 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两者针对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规范不同的,行政处 分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中包括违反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和纪律,行政处罚所针对 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有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规定,如《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 申诉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则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有显 著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 范畴;(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 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适用刑罚 惩罚的犯罪分子;(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而 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 政处罚法统一规定的,也有各单行法律、法规分散规定的;而刑罚由刑法统一规定,有两类 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 是有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行为,而且 两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应允或开始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 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实施的机关 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 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 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 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 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违法,执行罚只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 时履行义务。 (3)运用的方法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而执行罚则可以按 照拖延时间的持续性按日反复多次进行,直到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为止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执行罚则发 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过程之中。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 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 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罚主体、职权法定,处罚 程序法定。法定依据是指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政使处罚权时 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合理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相一致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和所应受 到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活 动中,坚持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考虑 相关的因素,对受处罚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 复无常。 公开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开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 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处 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辩和了解情况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 及社会的监督。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 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行政主体在处罚时不能为了处罚而 处罚,一罚了之。同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教育当事人在真正认 识行为违法性、危害性的基础上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 为,而不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当处罚损害相当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体现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中,并确立了 保证相对人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虽然都属于法律制 裁,但它们有不同的性质和范围,三者不能相互替代。就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关系来讲, 前者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后者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行政处罚与刑事 制裁的关系来讲,前者针对的是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当违法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189页。 《行政处罚》第119页
《行政处罚》 第119页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 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违法,执行罚只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 时履行义务。 (3)运用的方法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而执行罚则可以按 照拖延时间的持续性按日反复多次进行,直到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为止。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执行罚则发 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过程之中。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 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 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①: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罚主体、职权法定,处罚 程序法定。法定依据是指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 处罚 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政使处罚权时 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合理,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相一致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和所应受 到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活 动中,坚持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考虑 相关的因素,对受处罚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 复无常。 公开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开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 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处 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辩和了解情况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 及社会的监督。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 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行政主体在处罚时不能为了处罚而 处罚,一罚了之。同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教育当事人在真正认 识行为违法性、危害性的基础上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 为,而不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当处罚损害相当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体现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中,并确立了 保证相对人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虽然都属于法律制 裁,但它们有不同的性质和范围,三者不能相互替代。就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关系来讲, 前者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后者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行政处罚与刑事 制裁的关系来讲,前者针对的是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当违法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88-189 页
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120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行政处罚》第120页
《行政处罚》 第120页 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 120 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①: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90 页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 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 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除了 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各种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已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统一规定,全国各地应执行这些统一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上述两种处罚种类之外,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限度。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 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 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 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 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 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仼何规 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 《行政处罚》第121页
《行政处罚》 第121页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 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 1 日以上,15 日以下。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 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除了 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各种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已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统一规定,全国各地应执行这些统一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上述两种处罚种类之外,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限度。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 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 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 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 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0 元。超过上述限额 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任何规 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
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 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 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 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19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 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 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 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这是根据行政主体管理的地域范围来划分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对 于地域管辖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以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以行为 地为标准等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 即对于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何 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级别管辖。这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它要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 或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级别管辖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行政处罚》第122页
《行政处罚》 第122页 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 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 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 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 19 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 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 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 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这是根据行政主体管理的地域范围来划分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对 于地域管辖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以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以行为 地为标准等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 即对于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何 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级别管辖。这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它要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 或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级别管辖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四)指定管辖。这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 罚行使管辖权。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 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指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 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 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 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 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 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不具备这一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因此,处罚的对象有违法行为存在 是行政处罚适用最具有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对违法行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违法行 为必须是已付诸实施、客观存在的,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违法行 为必须是属于违反行政法性质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中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主体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17、18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具有 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 托组织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 力。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即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 人和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公民则必须要求达到责任 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 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因生理上的原因不具备责任能力,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作出违法行为”的情 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等等 对上述未达到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公民均不应适用处罚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并不绝对地要受行政处罚,因 为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因此, 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 《行政处罚》第123页
《行政处罚》 第123页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四)指定管辖。这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 罚行使管辖权。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 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指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 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 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 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 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 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不具备这一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因此,处罚的对象有违法行为存在, 是行政处罚适用最具有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对违法行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违法行 为必须是已付诸实施、客观存在的,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违法行 为必须是属于违反行政法性质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中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主体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6、17、18 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具有 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 托组织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 力。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即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 人和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公民则必须要求达到责任 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因生理上的原因不具备责任能力,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作出违法行为”的情 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等等。 对上述未达到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公民均不应适用处罚。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并不绝对地要受行政处罚,因 为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因此, 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
即使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 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 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 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 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 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 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 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 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 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 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 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 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 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 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 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 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 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2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2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时 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 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行政处罚》第124页
《行政处罚》 第124页 即使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23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 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 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 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 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 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 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 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 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 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 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 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 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 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 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 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 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 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 2 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 2 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年时 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 6 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 3 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方式或方法。行政 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下面仅介绍几种主要的 处罚方法。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有特定情形而不实施处罚,以正 确实现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2)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3)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也不再予以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 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 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严厉的处 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2)在结伙实施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4)胁迫诱騙 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4.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 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 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 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 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单位、单位的代表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 第五节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属于 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是简易程 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遵守的原则。(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 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 述权、申辩权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 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在 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在处罚程序上,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 罚、对单位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 《行政处罚》第125页
《行政处罚》 第125页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方式或方法。行政 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下面仅介绍几种主要的 处罚方法。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有特定情形而不实施处罚,以正 确实现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2)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3)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也不再予以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 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 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严厉的处 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2)在结伙实施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4)胁迫诱骗 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4.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 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 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 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 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单位、单位的代表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属于 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30、31、32 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是简易程 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遵守的原则。(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 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 述权、申辩权。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 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在 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在处罚程序上,对公民是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 罚、对单位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
(1)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 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 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 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 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査取证。调査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査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在 实施调查或检査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有关对象出示证件以证实自己的执法人 员身份 查证违法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记。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时, 根据需要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关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决定处理。在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提 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前应依法向当 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对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 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 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 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 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 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 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 《行政处罚》第126页
《行政处罚》 第126页 (1) 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 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 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 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 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 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在 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有关对象出示证件以证实自己的执法人 员身份。 查证违法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记。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时, 根据需要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关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决定处理。在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提 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前应依法向当 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对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 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 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 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 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 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 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