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性质、行政复议 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 辖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掌握《行政复议法》 的基本规定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规定,对切实加强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建设, 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 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向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 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处理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政 机关只是以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2.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发生,没有复议申请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就不可能产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 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还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包括行政复议关系的当事人和行政 复议的主体。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复议申请人,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第132页
《行政复议》 第132页 第七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性质、行政复议 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 辖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掌握《行政复议法》 的基本规定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规定,对切实加强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建设, 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 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1999 年 4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向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 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法律制度。 二、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处理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政 机关只是以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2.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发生,没有复议申请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就不可能产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 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还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包括行政复议关系的当事人和行政 复议的主体。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复议申请人,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只能有行政机关充任 其处理主体具有多元性,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救济行为相区别。 6.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他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 政纠纷上有原则的区别 7.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层级监督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 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监 督 2.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主体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益事实的存在,通过行政复议使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或纠正,弥 补和挽回因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3.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首先,行政复议与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如 果被管理者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是 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不同于行政立法行为就一般情况作出带有普遍意义的处理 最后,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只不过解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这与司法行为的功 能是一致的。因而,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特点,具有准司法性,但由于行政复议毕竟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不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它不完全具有司法性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与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的, 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项原则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 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复议的基本依据。合法包含实体合法与程 序合法两方面。 2.公开原则。公开是指立法、执法必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所有关于行政复 议的法律规范都要向社会公布或发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不得以内部文件发放。 行政复议活动要公开,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这要求必须执行法定的资讯公开、调查公开、通知、说明理由、公布决定等制度 3。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活动必须公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都应公 正。例如,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审查和调查活动要客观、公正,要依法实行回避,听取、采纳 意见要不偏不倚:作出的决定要合法、合理。同时,行政复议的立法也必须公正,立法不公正 必然是执法不公正,行政复议的某些法律规范不公正,就无法达到行政复议执法的公正。 4。及时原则。是指必须遵守行政复议活动的各项法定期限规定,如果超越法定时限应承 《行政复议》第135页
《行政复议》 第133页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只能有行政机关充任, 其处理主体具有多元性,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救济行为相区别。 6.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他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 政纠纷上有原则的区别。 7.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层级监督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 (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监 督。 2.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主体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益事实的存在,通过行政复议使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或纠正,弥 补和挽回因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3.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首先,行政复议与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如 果被管理者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是 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不同于行政立法行为就一般情况作出带有普遍意义的处理。 最后,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只不过解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这与司法行为的功 能是一致的。因而,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特点,具有准司法性,但由于行政复议毕竟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不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它不完全具有司法性 四、 行政复议的意义与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的, 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行政复议法》第 4 条规定,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项原则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 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复议的基本依据。合法包含实体合法与程 序合法两方面。 2.公开原则。公开是指立法、执法必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所有关于行政复 议的法律规范都要向社会公布或发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不得以内部文件发放。 行政复议活动要公开,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这要求必须执行法定的资讯公开、调查公开、通知、说明理由、公布决定等制度。 3。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活动必须公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都应公 正。例如,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审查和调查活动要客观、公正,要依法实行回避,听取、采纳 意见要不偏不倚;作出的决定要合法、合理。同时,行政复议的立法也必须公正,立法不公正 必然是执法不公正,行政复议的某些法律规范不公正,就无法达到行政复议执法的公正。 4。及时原则。是指必须遵守行政复议活动的各项法定期限规定,如果超越法定时限应承
担法律后果。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便利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快则快、能省则省,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便利的救济手段。例如:申请复议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均可 如果存在两上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都有权受理一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向哪一个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转送制度:行政复 议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等,都是便民规定。 (二)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 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是指符合行政复议特性的原则,由行政复议特性决定而只由行政复议 才能适用的原则。据此,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包括: 合法原则。这里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可以依据合法规章。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都遵循合法原则,但含义不同,所以应列为行政复议原则 2.上一级复议制。这在管辖上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要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 全面的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行为是否 合理。 4.书面审查原则。这也与行政诉讼不同。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被管理者对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也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 以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法律、法规等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哪些不能复议的 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下列作为或不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行政复议》第134页
《行政复议》 第134页 担法律后果。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便利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快则快、能省则省,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便利的救济手段。例如:申请复议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均可; 如果存在两上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都有权受理一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向哪一个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转送制度;行政复 议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等,都是便民规定。 (二)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 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是指符合行政复议特性的原则,由行政复议特性决定而只由行政复议 才能适用的原则。据此,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这里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可以依据合法规章。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都遵循合法原则,但含义不同,所以应列为行政复议原则。 2.上一级复议制。这在管辖上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要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 全面的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行为是否 合理。 4.书面审查原则。这也与行政诉讼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被管理者对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也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 以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法律、法规等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哪些不能复议的 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规定,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下列作为或不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上述规定表明,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之意,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 他组织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 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不能提出审查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对它们的审查分别依照宪法、地 方组织法办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地方规章也可由其制定机关的同级人 大审查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对以下行政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依照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 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它们依法解决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 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被申请人、复议代理人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是对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补救;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方,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 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就是其意志实现的过程,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只有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事务,成为被管理者,它才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 请人。 《行政复议》第135页
《行政复议》 第135页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上述规定表明,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之意,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 他组织。 二 、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 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不能提出审查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对它们的审查分别依照宪法、地 方组织法办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地方规章也可由其制定机关的同级人 大审查。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 8 条规定,对以下行政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依照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 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它们依法解决。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 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被申请人、复议代理人。 一、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是对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补救;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方,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 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就是其意志实现的过程,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只有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事务,成为被管理者,它才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 请人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 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下述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作用的对象:(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 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必须是明确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 政主体。被申请人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复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 请人:(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同意而参加复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大致有以下 三种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 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作出 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 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四、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在此前提下复议行为产生的 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有: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 《行政复议》第136页
《行政复议》 第136页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 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下述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作用的对象:(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 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必须是明确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 政主体。被申请人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复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 请人;(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同意而参加复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大致有以下 三种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 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作出 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 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四、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在此前提下复议行为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 3 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有: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
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其他市的区、县、县 级市的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不是最高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国务院可最终裁决国务 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国务院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 作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的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含国务院的部门),但不包括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如人事 监察部门等。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法制办公室、法制局等,统称法制工作机构。专利法 中规定的复议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 复议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分工。我国行政复议法采纳上一级复 议制的原则,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层级关系。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18条对复议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说,该部门存在二个以上一级行 政机关,都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一个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着便民原则,由申 请人自由选择。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第137页
《行政复议》 第137页 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其他市的区、县、县 级市的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国务院不是最高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国务院可最终裁决国务 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国务院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 作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的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含国务院的部门),但不包括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如人事、 监察部门等。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法制办公室、法制局等,统称法制工作机构。专利法 中规定的复议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 3 条规定,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 复议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分工。我国行政复议法采纳上一级复 议制的原则,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层级关系。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18 条对复议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说,该部门存在二个以上一级行 政机关,都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一个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着便民原则,由申 请人自由选择。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此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 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 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专员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领导该行政专员公署的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 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对该机 关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决定撤销这一行政机关或者这一行政机关存在 时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18条作了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作了规定。凡有第15条 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履行等五个阶段。 、行政复议的申请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对行政复议申请作了规定 (一)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 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的要求。 1.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提出,即必须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必要时第三人可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138页
《行政复议》 第138页 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对此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 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 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专员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领导该行政专员公署的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 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对该机 关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决定撤销这一行政机关或者这一行政机关存在 时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第 2 款和第 18 条作了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作了规定。凡有第 15 条 第 1 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履行等五个阶段。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对行政复议申请作了规定 (一)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 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的要求。 1.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提出,即必须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必要时第三人可参加行政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理解为行政主体(含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组织等),它们是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申请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 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都可以。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也需写明以上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的受理作了规定, (一)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予以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管辖)的,应告知申请 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予受理或处理的监督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级(不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直接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有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作了规定。 (一)书面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第139页
《行政复议》 第139页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理解为行政主体(含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组织等),它们是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申请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 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 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都可以。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也需写明以上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的受理作了规定。 (一)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 5 日内予以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管辖)的,应告知申请 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予受理或处理的监督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级(不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直接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有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作了规定。 (一)书面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原则,可以避免诉讼审理程序的费时、费力,提高行政效率;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司法判决为终局。因此,即使行政复议有错误 还有司法来纠正。书面审理原则也有例外,《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 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书面审理的主要事项 1.审理前的工作及期限要求 《行政复议法》第22条将书面审理原则称作″书面审查办法",其主要内容是:行政复议机 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该申请的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从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 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 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决定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中止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或县级以上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叫行政规范性 文件)审査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该规定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 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该依据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是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充分的,复议机关应同意其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所说明的理由必须真实,不违法、不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即告终止 4.决定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的。申请人在对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 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中,有时也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需要审查,并作出处 理 第一、对申请人提出需要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第140页
《行政复议》 第140页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原则,可以避免诉讼审理程序的费时、费力,提高行政效率;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司法判决为终局。因此,即使行政复议有错误, 还有司法来纠正。书面审理原则也有例外,《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 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书面审理的主要事项 1.审理前的工作及期限要求 《行政复议法》第 22 条将书面审理原则称作"书面审查办法",其主要内容是:行政复议机 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该申请的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从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 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 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 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决定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中止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或县级以上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叫行政规范性 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该规定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 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该依据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是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充分的,复议机关应同意其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所说明的理由必须真实,不违法、不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即告终止。 4.决定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的。申请人在对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 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中,有时也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需要审查,并作出处 理。 第一、对申请人提出需要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 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 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作了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事 实、证据,实体和程序依据等),必要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当事人意见:提 出意见: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对重大、复杂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予以维护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出这种复议决定:(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 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 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被申请人应自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 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未被法 律赋予强制执行权时,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如无法定强制权,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第141页
《行政复议》 第141页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 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 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30 日。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作了规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事 实、证据,实体和程序依据等),必要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当事人意见;提 出意见;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对重大、复杂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予以维护。 2.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出这种复议决定:(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 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 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被申请人应自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 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未被法 律赋予强制执行权时,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如无法定强制权,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