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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国祥诉罗爱娟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无因管理)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2)越民初字第767 号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尉国祥。 诉讼代理人:朱东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爱娟。 被告:封水夫。 诉讼代理人:秦国光、杜延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蒋震锋;人民陪审员:赵张友、张建华。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9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尉国祥诉称:2001年9月23日下午,被告罗爱娟因家庭琐事在自 家客厅打开煤气阀欲寻短见,被封水夫发现大呼救命,原告听到呼救即出门, 为救罗爱娟奋不顾身帮封水夫瑞开被告家门,因突然发生爆炸而引起大火,致 原告全身严重烧伤。经医院住院53天治疗:后又多次复诊,花去医疗费31 246.31元;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损伤分别构成6级、7级、8级伤 残。因原告在无约定和法定义务下营救罗爱娟致伤,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109729.21元。 2.被告罗爱娟、封水夫辩称:原告虽只入门两步而退出,未达到救护目 的:但对原告不顾个人安危抢救罗爱娟的行为表示感谢,祝早日康复。原告灼 伤系原告在被告家旁放着燃烧的煤炉,门踢开,使煤炉中的明火与泄漏的煤气 接触起火所致:且封水夫并未呼救:罗爱娟也是本能走出屋后休克。故原告灼 伤自己也有一定责任,费用请法院查实,依法公正赔偿。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罗爱娟与被告封 水夫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23日下午,两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争执后,罗 爱娟在所住房屋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门外的封水夫发觉后即破窗施 救:后仅一墙之隔的原告尉国祥闻讯即出门帮助救护,与被告封水夫一起踢被 告家门,试图破门救出被告罗爱娟。当门被踢开后,原告先冲进屋内,刚进入 两步因煤气爆燃即回出,此时原告的衣裤被烧,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在原告 身后的被告封水夫也被烧伤。嗣后,被告罗爱娟自行从屋内逃出时也被烧伤。 经绍兴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头面、四肢、躯干煤气爆燃伤80%Ⅱ一度,住 院治疗5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30370元;后又到绍兴第二医院、武警浙江省 消防总队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590.50元。医疗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 人民币8000元。此外原告自购疤痕消1支,花去88元:其他还进行了中医治尉国祥诉罗爱娟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无因管理)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2)越民初字第 767 号。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尉国祥。 诉讼代理人:朱东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爱娟。 被告:封水夫。 诉讼代理人:秦国光、杜延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蒋震锋;人民陪审员:赵张友、张建华。 6.审结时间:2002 年 8 月 9 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尉国祥诉称:2001 年 9 月 23 日下午,被告罗爱娟因家庭琐事在自 家客厅打开煤气阀欲寻短见,被封水夫发现大呼救命,原告听到呼救即出门, 为救罗爱娟奋不顾身帮封水夫踹开被告家门,因突然发生爆炸而引起大火,致 原告全身严重烧伤。经医院住院 53 天治疗;后又多次复诊,花去医疗费 31 246.31 元;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损伤分别构成 6 级、7 级、8 级伤 残。因原告在无约定和法定义务下营救罗爱娟致伤,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 109 729.21 元。 2.被告罗爱娟、封水夫辩称:原告虽只入门两步而退出,未达到救护目 的;但对原告不顾个人安危抢救罗爱娟的行为表示感谢,祝早日康复。原告灼 伤系原告在被告家旁放着燃烧的煤炉,门踢开,使煤炉中的明火与泄漏的煤气 接触起火所致;且封水夫并未呼救;罗爱娟也是本能走出屋后休克。故原告灼 伤自己也有一定责任,费用请法院查实,依法公正赔偿。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罗爱娟与被告封 水夫系夫妻关系。2001 年 9 月 23 日下午,两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争执后,罗 爱娟在所住房屋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门外的封水夫发觉后即破窗施 救;后仅一墙之隔的原告尉国祥闻讯即出门帮助救护,与被告封水夫一起踢被 告家门,试图破门救出被告罗爱娟。当门被踢开后,原告先冲进屋内,刚进入 两步因煤气爆燃即回出,此时原告的衣裤被烧,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在原告 身后的被告封水夫也被烧伤。嗣后,被告罗爱娟自行从屋内逃出时也被烧伤。 经绍兴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头面、四肢、躯干煤气爆燃伤 80%Ⅱ—Ⅲ度,住 院治疗 51 天,共花去医疗费用 30 370 元;后又到绍兴第二医院、武警浙江省 消防总队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 590.50 元。医疗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 人民币 8 000 元。此外原告自购疤痕消 1 支,花去 88 元;其他还进行了中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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