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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关系。(2)给付之诉区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对于现在给付 之诉,债务清偿期已经届满,即具有权利保护利益:对于将来给付之诉,只有 在被告已经对将来要履行的义务发生争议即否定存在将来履行的义务时,原告 的起诉才具有权利保护利益。(3)对于形成之诉,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 动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要求其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的,就具有诉的 利益。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是毫无意义的诉讼,实际上是认为原告的起 诉没有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即没有诉的利益。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实际上是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有权利保 护资格。而更为具体的理由,应当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因 为其请求的是对已经支付医药费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其确 认的目的不是防止与被告在将来发生纠纷,而是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使用,因 此不具有诉的利益。法院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将诉的利益的法律性质认定 为诉讼要件,而不是作为实体问题来处理的。 (二)当事人制度案例 案例1:青木关煤矿194名职工诉青木关煤矿、何某拖欠工 资纠纷案0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青木关煤矿的194名职工以青木关煤矿和作为当时煤矿承包 人的何某为被告,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该194 起诉讼中,包括以罗万中、陈兴明、彭建彬三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审理过程 中,职工们授权张某(青木关煤矿职工)、李某(重庆某电子公司经理)为诉讼 ①本案例参见重庆新华网: 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4-09/16/content 2878520.htm 2008-8-148 的法律关系。(2)给付之诉区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对于现在给付 之诉,债务清偿期已经届满,即具有权利保护利益;对于将来给付之诉,只有 在被告已经对将来要履行的义务发生争议即否定存在将来履行的义务时,原告 的起诉才具有权利保护利益。(3)对于形成之诉,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 动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要求其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的,就具有诉的 利益。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是毫无意义的诉讼,实际上是认为原告的起 诉没有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即没有诉的利益。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实际上是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有权利保 护资格。而更为具体的理由,应当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因 为其请求的是对已经支付医药费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其确 认的目的不是防止与被告在将来发生纠纷,而是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使用,因 此不具有诉的利益。法院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将诉的利益的法律性质认定 为诉讼要件,而不是作为实体问题来处理的。 (二)当事人制度案例 案例 1: 青木关煤矿 194 名职工诉青木关煤矿、何某拖欠工 资纠纷案① (一)案情简介 2001 年 9 月,青木关煤矿的 194 名职工以青木关煤矿和作为当时煤矿承包 人的何某为被告,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该 194 起诉讼中,包括以罗万中、陈兴明、彭建彬三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审理过程 中,职工们授权张某(青木关煤矿职工)、李某(重庆某电子公司经理)为诉讼 ① 本案例参见重庆新华网: 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4-09/16/content_2878520.htm 2008-8-14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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