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四条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应当接受《审定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第四章提交审定 第十五条申请者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自有品 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总结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 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 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相邻省抗逆性鉴定报告、DUS 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提交审定的同时,申请者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六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审定办法》规定,开展品种审定 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者对其提供的品种试验结果、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有弄虚 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资格,已审定品种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 申请者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者应当对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负责。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产损失: (二)因超出种子标签或说明提示的风险范围和适宜种植区域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品种重大缺陷给生产造成损失的,予以退出。 第二十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的 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 法利益 留存,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四条 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应当接受《审定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第四章 提交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请者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 DUS 测试程序的自有品 种,应当在 60 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总结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 10 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 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相邻省抗逆性鉴定报告、DUS 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提交审定的同时,申请者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六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审定办法》规定,开展品种审定 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对其提供的品种试验结果、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有弄虚 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资格,已审定品种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 申请者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当对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负责。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产损失; (二)因超出种子标签或说明提示的风险范围和适宜种植区域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品种重大缺陷给生产造成损失的,予以退出。 第二十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的 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 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