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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务次长级官员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委员会所 提交的名单中作出之。 (2)将每一常务次长分配给一个部会的责任,属于总理。 第三款:以服从部长总的领导和控制为条:件,每个常务次长可对其所分配 到的部门或几个部门实行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一款:特此设立总检察长一职。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 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 第二款:当有必要以任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死亡或根据本条:第六款:撤职原 因以外的原因而为总检察长职位作出一项任命时,总理在根据前款:向:总统提 出意见之前,应同现居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或如果该职位当时出缺,则与最后辞 去该职位的人进行磋商。而且,总理在提出这种意见之前,应在一切情况下同新 加坡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的主席进行磋商。 第三款:如果总理查明应与磋商的人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 因致使不能进行磋商时,他就无须根据前款:规定同任何人进行磋商。 第四款:总检察长得被任命在一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而如果被任命在特定 期限内担任职务,则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他应在限期届满时辞去 其职务(不损害他可以再被任命的资格),但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 应在其他情况下任职至五十五岁为止。 但— (1)他仍得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而 (2)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也可以允许一个年已55岁的总检察长继续 任职,继续任职的固定期限由总检察长和政府商定之。 第五款:总检察长所作的一切,不得仅因其己达本条:规定必须辞去职务的 年龄而失去效力。 第六款: (1)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得将总检察长免职,但除了因总检察长由于 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行为不检,以及除了具(1)常务次长级官员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委员会所 提交的名单中作出之。 (2)将每一常务次长分配给一个部会的责任,属于总理。 第三款:以服从部长总的领导和控制为条:件,每个常务次长可对其所分配 到的部门或几个部门实行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一款:特此设立总检察长一职。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 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 第二款:当有必要以任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死亡或根据本条:第六款:撤职原 因以外的原因而为总检察长职位作出一项任命时,总理在根据前款:向;总统提 出意见之前,应同现居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或如果该职位当时出缺,则与最后辞 去该职位的人进行磋商。而且,总理在提出这种意见之前,应在一切情况下同新 加坡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的主席进行磋商。 第三款:如果总理查明应与磋商的人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 因致使不能进行磋商时,他就无须根据前款:规定同任何人进行磋商。 第四款:总检察长得被任命在一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而如果被任命在特定 期限内担任职务,则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他应在限期届满时辞去 其职务(不损害他可以再被任命的资格),但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 应在其他情况下任职至五十五岁为止。 但── (1)他仍得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而 (2)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也可以允许一个年已 55 岁的总检察长继续 任职,继续任职的固定期限由总检察长和政府商定之。 第五款:总检察长所作的一切,不得仅因其已达本条:规定必须辞去职务的 年龄而失去效力。 第六款: (1)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得将总检察长免职,但除了因总检察长由于 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行为不检,以及除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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