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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由新加坡首席法官和新加坡首席法官为此目的任命的二名高等法院法官所 组成的法庭的同意外,总理不得提出免除总检察长职务的意见。 (2)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法庭应规定它自己的程序,并为此目的制定它 的议事规则。 第七款: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 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宪法或任 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务。 第八款:应向总检察长支付可以随时加以确定的报酬和津贴,此种报酬和津 贴应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交由统一基金支付之。 第九款:以遵从本条:各项规定为条:件,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一 (1)或则应由根据本宪法制定的法律或根据任何这样的法律规定之; (2)或则(在未经或未根据任何这样的法律作出决定的范围内)应由总统 决定之。 第十款: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作出不利于他的 变更。 第十一款:为了前款:的目的,在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必须决定于他的选 择的范围内,他所选择的条:件应视为比任何他可能选择的其他条:件对他更为 有利。 第二十条: 第一款:总统在征询总理的意见后得任命一名公职人员为内阁秘书。 第二款:内阁秘书应依照总理给他的指示负责安排内阁会议的事务,保管内 阁会议的记录以及将内阁的决定传达给有关的人或机关,并应担负起总理可以随 时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关于财产、契约和诉讼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政府应有取得、持有和处分任何种类财产以及签订契约的权力。 第二款:政府可以起诉和被诉。 第二篇立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之。有经由新加坡首席法官和新加坡首席法官为此目的任命的二名高等法院法官所 组成的法庭的同意外,总理不得提出免除总检察长职务的意见。 (2)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法庭应规定它自己的程序,并为此目的制定它 的议事规则。 第七款: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 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宪法或任 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务。 第八款:应向总检察长支付可以随时加以确定的报酬和津贴,此种报酬和津 贴应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交由统一基金支付之。 第九款:以遵从本条:各项规定为条:件,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 (1)或则应由根据本宪法制定的法律或根据任何这样的法律规定之; (2)或则(在未经或未根据任何这样的法律作出决定的范围内)应由总统 决定之。 第十款: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作出不利于他的 变更。 第十一款:为了前款:的目的,在总检察长的服务条:件必须决定于他的选 择的范围内,他所选择的条:件应视为比任何他可能选择的其他条:件对他更为 有利。 第二十条: 第一款:总统在征询总理的意见后得任命一名公职人员为内阁秘书。 第二款:内阁秘书应依照总理给他的指示负责安排内阁会议的事务,保管内 阁会议的记录以及将内阁的决定传达给有关的人或机关,并应担负起总理可以随 时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关于财产、契约和诉讼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政府应有取得、持有和处分任何种类财产以及签订契约的权力。 第二款:政府可以起诉和被诉。 第二篇立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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