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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者擅自使用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 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者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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