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视 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规 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 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 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 口的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 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 毒性鉴 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 口的文件等资料
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第四条规定:从事 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 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 书》
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第四条规定:从事 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 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 书》
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 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 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者擅自使用的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 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者擅自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