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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专家证人出庭 “专家证人制度运用实际案例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A工程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B能源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 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引水隧洞工程。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700 余万元:2、被告负责向原告统一有偿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钢材、水泥、毛块石、碎石、河砂、板(枋) 材、圆木等材料:3、合同工期等。此后,双方又于2005年4月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协议 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对于工程计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 告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反映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现场施 工要求,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导致现场多次发生透水、垮塌及坍方事故,造成原告实际工作量远远高于施 工图纸及方案的规定。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修改设计方案及对于增加部分的工作量验工计价的报告 但是被告不仅不采纳原告的合理建议,并且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拖欠460余万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所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 项目。但是,被告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而直接与原告协商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招 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均有无效合同。故 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锥付的工程款等 460余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即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是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开工: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三是擅自撤走了全部一线施工人员 并撤走施工必须的重要设备(挖掘机):四是施工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对于 反诉被告所作的工程按合同协商单价进行决算,并返还反诉原告超付的材料及工程款50万元(具体金额待 结算后确定):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其完成的工程量中经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部分的返修费用约100 万元(待评估鉴定后以结论为准):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212万元和因 反诉被告违约及过错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30万元: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 全部诉讼费及质量鉴定费、律师费等。 【专家证人】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原、被告双方共提出了三份司法鉴定申请,其中原告提出对 于隧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出对于隧洞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还提出对于 隧洞工程的返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冋意对于上述三项内容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请求由专家证人谭先生出庭。法院同意了原告了申请。 【鉴定异议】传专家证人出庭 ——“专家证人制度”运用实际案例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A 工程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B 能源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5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 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引水隧洞工程。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700 余万元;2、被告负责向原告统一有偿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钢材、水泥、毛块石、碎石、河砂、板(枋) 材、圆木等材料;3、合同工期等。此后,双方又于 2005 年 4 月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协议 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对于工程计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 告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反映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现场施 工要求,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导致现场多次发生透水、垮塌及坍方事故,造成原告实际工作量远远高于施 工图纸及方案的规定。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修改设计方案及对于增加部分的工作量验工计价的报告, 但是被告不仅不采纳原告的合理建议,并且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拖欠 460 余万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所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 项目。但是,被告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而直接与原告协商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招 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均有无效合同。故 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锥付的工程款等 460 余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即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是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开工;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三是擅自撤走了全部一线施工人员 并撤走施工必须的重要设备(挖掘机);四是施工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对于 反诉被告所作的工程按合同协商单价进行决算,并返还反诉原告超付的材料及工程款 50 万元(具体金额待 结算后确定);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其完成的工程量中经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部分的返修费用约 100 万元(待评估鉴定后以结论为准);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 212 万元和因 反诉被告违约及过错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330 万元;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 全部诉讼费及质量鉴定费、律师费等。 【专家证人】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原、被告双方共提出了三份司法鉴定申请,其中原告提出对 于隧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出对于隧洞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还提出对于 隧洞工程的返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对于上述三项内容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请求由专家证人谭先生出庭。法院同意了原告了申请。 【鉴定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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