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子一般的激励机制。否则,将造成能力较强者、贡献较大者在分配方面被能力较弱者、贡献较小者剥夺,降低他们的财富创 造欲望,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 二、什么是法律规则 既然法律的存在不是针对个案的强制命令,而是强调实现普遍正义的说理性。那么,规则意义上的“法 律是什么”的问题解答,也就有个一个框架。换言之,基于法律规则旨在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就必须设 立义务和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论人们愿意与否,这就是哈特 所谓的第一性规则。不过,为了消除法律适用的道德参与可能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填补现有规则的滞后导 致的法律漏洞,以及防止缺乏专门机关裁夺是否违反规则,则需要进一步寻求法律的效力来源、法律的制 订程序以及纠纷解决的审判程序,于是哈特提出的第二性规则即成为必要。而相应于哈特作为新的开端的 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法律思维的另外三条基本规则也随之浮现出来: (一)事实认定:法律真实/客观真实 法律思维区分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的核心特征,即在于合法与否的考量,这也是哈特的第一性规则 存在的意义所在。而合法与否的内核,莫过于对法律真实的恪守。通常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渊源于大陆法 系的实质真实,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查明案件 的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而作为法律思维内核之一的法律真实,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 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有时也被称为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 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的维度,显之于各个部门法之内。比如,作为理论法学中归责原则的因果关系 论证,假设某一案件中无法鉴定刚刚开通的高速公路的汽车嗓音,会导致紧邻的农场母鸡成批量突然不下 蛋,就不能问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又如,民事法律上的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无过错责任分水岭案 件的上世纪三十年代,一名美国妇女怀疑她的孩子患致命疾病,系多年前她怀孕时居住周边的化工厂污染 造成,当所有化工厂都无法举证反驳时,就全体承担了赔偿责任:很多国家的侵权法或判例规定,楼上高 空坠物致人死亡,如果无法排除实际侵权人,或无法证明客观上不存在侵权可能,那么,所有业主无论客 观上是否侵权,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再如,所有诉讼法中上的诉讼时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者,既便 债权人的债权依然真实存在,却己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此外,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存单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相对数额大者为准,而不是追究客观上何者为真。 长期以来,实事求是一向被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无条件地尊重客观事实己成为定型的格式。然而, 实事求是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任何原则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合理地 被适用,那种不需要任何条件,在一切场合都可以普遍适用的绝对原则是不存在的。但是,即使司法机关 把科学技术转化为诉讼证明的手段,比如,逐渐兴起的DNA鉴定和测谎仪应用,它所能达到的仍然只是证 据的高度盖然性。所以,证据标准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就成为法律思维的重要维度。此外,需要提 醒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由于诉讼的客体不同,因此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诉讼规则上也有不同特 点,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义务纠纷问题,如果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不 考虑诉讼效率及其他的价值取向,就显得不符合诉讼的实际要求了。因此,民事案件采取了“证据高度盖 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民事诉讼中运用“推定”方法的频率,要比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高得多, 这有相当的合理性。 显而易见,法律思维的实质就是一种合法性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真实性是法律思维的核心规则之一。 1111 予一般的激励机制。否则,将造成能力较强者、贡献较大者在分配方面被能力较弱者、贡献较小者剥夺,降低他们的财富创 造欲望,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 二、什么是法律规则 既然法律的存在不是针对个案的强制命令,而是强调实现普遍正义的说理性。那么,规则意义上的“法 律是什么”的问题解答,也就有个一个框架。换言之,基于法律规则旨在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就必须设 立义务和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论人们愿意与否,这就是哈特 所谓的第一性规则。不过,为了消除法律适用的道德参与可能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填补现有规则的滞后导 致的法律漏洞,以及防止缺乏专门机关裁夺是否违反规则,则需要进一步寻求法律的效力来源、法律的制 订程序以及纠纷解决的审判程序,于是哈特提出的第二性规则即成为必要。而相应于哈特作为新的开端的 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法律思维的另外三条基本规则也随之浮现出来: (一)事实认定:法律真实/客观真实 法律思维区分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的核心特征,即在于合法与否的考量,这也是哈特的第一性规则 存在的意义所在。而合法与否的内核,莫过于对法律真实的恪守。通常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渊源于大陆法 系的实质真实,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查明案件 的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而作为法律思维内核之一的法律真实,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 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有时也被称为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 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的维度,显之于各个部门法之内。比如,作为理论法学中归责原则的因果关系 论证,假设某一案件中无法鉴定刚刚开通的高速公路的汽车嗓音,会导致紧邻的农场母鸡成批量突然不下 蛋,就不能问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又如,民事法律上的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无过错责任分水岭案 件的上世纪三十年代,一名美国妇女怀疑她的孩子患致命疾病,系多年前她怀孕时居住周边的化工厂污染 造成,当所有化工厂都无法举证反驳时,就全体承担了赔偿责任;很多国家的侵权法或判例规定,楼上高 空坠物致人死亡,如果无法排除实际侵权人,或无法证明客观上不存在侵权可能,那么,所有业主无论客 观上是否侵权,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再如,所有诉讼法中上的诉讼时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者,既便 债权人的债权依然真实存在,却已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此外,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存单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相对数额大者为准,而不是追究客观上何者为真。 长期以来,实事求是一向被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无条件地尊重客观事实已成为定型的格式。然而, 实事求是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任何原则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合理地 被适用,那种不需要任何条件,在一切场合都可以普遍适用的绝对原则是不存在的。但是,即使司法机关 把科学技术转化为诉讼证明的手段,比如,逐渐兴起的 DNA 鉴定和测谎仪应用,它所能达到的仍然只是证 据的高度盖然性。所以,证据标准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就成为法律思维的重要维度。此外,需要提 醒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由于诉讼的客体不同,因此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诉讼规则上也有不同特 点,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义务纠纷问题,如果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不 考虑诉讼效率及其他的价值取向,就显得不符合诉讼的实际要求了。因此,民事案件采取了“证据高度盖 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民事诉讼中运用“推定”方法的频率,要比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高得多, 这有相当的合理性。 显而易见,法律思维的实质就是一种合法性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真实性是法律思维的核心规则之一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