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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立法例 1、法、德 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 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 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 之为业 ■2、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 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 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 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有较丰富 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 有,典型案例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二)各国的立法例: ◼ 1、法、德、意、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 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 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 之为业。 ◼ 2、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 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 3、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 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 之一。 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有较丰富 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 有,典型案例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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