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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7-11-08(修订) 【生效日期】1995-2-25 【效力】 【备注】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 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 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 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 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浓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 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 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仁)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 5 号 【发布日期】 2007-11-08(修订) 【生效日期】 1995-2-25 【效 力】 【备 注】 (1995 年 2 月 25 日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农业部令第 39 号、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2007 年 11 月 8 日农业 部令第 6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 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 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 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 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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