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 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 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 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 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 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 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 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 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 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 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 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 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 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 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