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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 观价值也不同。正如名贵珠宝在富人眼里价值连城,而在极度饥饿的人看来,价值 远不如一个面包,不同主体对于同一惩罚引起的“损失感”也大相径庭。①某一水 平上的高额罚款,在个体看来大都是比较严厉的惩罚,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 对于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同样数量的罚款事实上边际成本很低,威慑力很低。这 里有一个针对不同主体的边际成本选择恰当的威慑工具的问题。 企业与一般的个体、行商坐贾的差异在于组织化,这一特性使企业能够获得长期 的制度生命。由于组织生命的延长性,企业必然会有大量的与各类博弈对手—包括 但不限于顾客、供应商、监管部门等等——再次相遇的机会,形成有助于遏制机会主 义的长期博弈。在一次性博弈或短期博弈中,某一主体即使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博弈 相对方也由于缺乏与其在未来相遇的源源不断的机会,因而无法运用握有的权力维度 进行惩罚,无法对其有效威慑。此时“捞一把就走”的短期心理就会成为行为人的重 要激励,诱发以欺骗、欺诈为代表的非合作行为。反之,如果面临的是长期博弈关 系,交易相对方拥有了惩罚枉行的现实可能性,某一主体过去的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 声誉就会成为相对方决策的重要参数,断绝交往、转向其他市场主体就会成为一种可 以置信的威慑,声誉由此成为机会主义策略的有效约束机制,这时“跑得了和尚跑不 了庙”将成为市场主体主要的决策参数。可以说,由于自身的组织化特性,企业置身 长期博弈之中,使得未来交易机会与自身过去的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交易对手会根 据企业过去有关行为的声誉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即声誉影响未来的交易机会。② 易言之,如果信息流动通畅,企业的组织化特征能够使其比一般的个体或行商 坐贾更加看重声誉,对于自身的未来赋予更高价值,对合作带来的长期利益进行全 面的考量。正是基于对丧失未来交易机会、未来更大收益的顾虑,企业(尤其是大 型企业、知名企业)才有可能避免零散个体或者是行商坐贾之间可能出现的、以机 会主义策略攫取不当得利的“一锤子买卖”,③更容易成为声誉的载体,从而成为将 陌生人交易常见的“一次性博弈”转变为追求可持续收入的“重复博弈”的重要机 制。④可以想见,能否实现对企业恰当的“严罚”,应当系统地考虑以下多个作用层 面:(1)罚款形式的直接支出;(2)因遭受处罚丧失的当期交易机会;(3)因消费者 ①参见应飞虎:《规制工具的选择与运用》,《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 David M. Kreps," 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in James E. Alt and Kenneth A. Shepsle, eds,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 Econom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106-109 ③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43页。需要说明 是,如果信息不通畅,企业的枉行并未被公众察觉,那么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仍然无 损于长期收入流,此时企业也无需担心丧失未来交易机会。这就是下文将要分析的信 息基础的重要性。 4 David M. Kreps, "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pp107,111 121 家哲学社信 息 基础 、声誉机 制 与执 法优 化 观价值也不 同。正如名贵珠宝在富人眼里价值 连城 ,而 在极度 饥饿 的人看来 ,价值 远不如一个面包 ,不 同主体 对于 同一惩 罚引起 的 “损 失感” 也大相 径庭 。 某 一水 平上的高额罚款 ,在个体看来大都是 比较严 厉 的惩 罚 ,但是 对于企 业而 言 ,尤其是 对于大型企业 、知名企业 ,同样数 量 的罚款 事实上边 际成本很 低 ,威慑力 很低 。这 里有一个针对 不同主体 的边际成本选择恰 当的威 慑工具 的问题 。 企业与一般 的个体 、行商坐贾 的差异在于组织化 ,这一特性使企业能够获得长期 的制度生命 。由于组织生命的延长性 ,企业必然会有 大量 的与各类博弈对手~— 包括 但不限于顾客 、供应商 、监管部 门等等—— 再次相遇的机会 ,形成有助于遏制机会主 义的长期博弈 。在一次性博弈或短期博弈 中,某一主体即使采取机会 主义策 略,博弈 相对方也 由于缺乏与其在未来相遇的源源不断的机会 ,因而无法运用握有 的权力维度 进行惩罚 ,无法对其有效威慑 。此时 “捞一把就走”的短期 心理就会成为行为人 的重 要激励 ,诱 发 以欺骗 、欺诈 为代 表 的非合 作行 为。反 之 ,如 果面 临 的是 长期博 弈关 系 ,交易相对方拥有 了惩罚枉行 的现实可能性 ,某一 主体过去 的行为 以及 随之而来 的 声誉就会成为相对方决策的重要参数 ,断绝交往 、转向其他市 场主体就会成为一种可 以置信 的威慑 ,声誉 由此成为机会主义策 略的有效约束机制 ,这时 “跑得 了和 尚跑不 了庙”将成为市场主体主要 的决策参数。可 以说 ,由于 自身的组织化特性 ,企业置身 长期博弈之中,使得未来交易机会与 自身过去的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 ,交易对手会根 据企业过去有关行为的声誉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即声誉影 响未来 的交易机会 。② 易言之 ,如果 信息 流动通畅 ,企业 的组织化 特征 能够使其 比一般 的个体 或行 商 坐贾更加看重声誉 ,对 于 自身 的未来赋予更 高价值 ,对 合作带来 的长期 利益进行 全 面的考量 。正是基 于对丧失未来交易机会 、未来更 大收益 的顾虑 ,企业 (尤 其是 大 型企业 、知名企业 )才有可 能避免零散个体或 者是行 商坐贾 之 间可能 出现 的、以机 会主义策略攫取不 当得利 的 “一锤子买卖”,③ 更容易成为声誉 的载体 ,从而成 为将 陌生人交易常见的 “一次性博弈”转 变为追求 可持续 收人 的 “重 复博弈 ”的重要 机 制 。(垒)可 以想见 ,能否实现对 企业恰 当的 “严罚”,应 当系统地考虑 以下多个作用层 面 :(1)罚款形式的直接支 出;(2)因遭受处罚丧失 的当期交易机会 ;(3)因消费者 ① 参见 应飞虎 :《规 制工具 的选 择 与运 用 》,《法学论 坛》2011年 第 2期。 ② David M .Kreps,“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inJames E.Altand Kenneth A .Shepsle, eds.,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Econom y ,Cam 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0,PP.106—109. ③ 参见 张维迎 :《信 息 、信 任 与法律 》,北 京 :三联 书店 ,2003年 ,第 43页 。需 要说 明 的 是 ,如果 信 息不通 畅 ,企 业 的枉 行 并未 被 公 众 察 觉 ,那 么机 会 主 义 的行 为 策 略 仍 然无 损于长 期 收入 流 ,此 时企 业也 无 需 担 心 丧 失未 来 交 易机 会 。这 就 是 下 文将 要 分 析 的信 息基础 的 重要性 。 ④ DavidM .Kreps,“CorporateCultureandEconomicTheory,”PP.107,111.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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