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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应对原则 一、关于“治疗” 在性学初创之时,医生们一度把阉割作为“治疗”同性爱的手段。这种丧失理性与缺少人 性的反人道主义“治疗”,在20世纪初还曾被采用。20世纪中期,随着性内分泌学的进展, 一些学者发现许多同性爱者的血液中有某些性激素水平的异常,于是不同的治疗者又把不同 的性激素应用于大量同性爱者。但研究表明,这种疗法的疗效完全不可靠,其后果仅仅是增 强或弱化了同性爱者的性能力。另外,在20世纪的长时间内,精神分析曾广泛应用于同性 爱者的治疗,但无明确疗效。现代性学创立(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对同性爱现 象认识的深入发展,生物学疗法一度让位于以行为疗法为主的“心理治疗”。它是以行为学说, 特别是以条件反射学说为指导理论的一种治疗手段。这一疗法较少强调个体的心理活动,而 以行为本身作为治疗重点。我国医学界曾较多使用行为治疗方法中的厌恶疗法进行男同性爱 者性取向的治疗,效果亦极不可靠。 正是基于以上“疗法”的效果,晚近国际科学界一再声明反对改变性取向的“治疗”。学界 认为要使同性爱者变为异性爱者,犹如使异性爱者变成同性爱者一样困难。 二、健康干预 现代医学模式认为,健康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性 爱者作为一个群体大量出现的心身健康问题,是这些综合因素综合作用的典型结果。对同性 爱者的健康干预,主要是健康促进活动。从理想的环境看,它涉及公共政策(包括法律)、 社会主流舆论、一般民间力量(如同性爱者的亲友)和来自同性爱者社区的综合支持。国际 的先进经验表明,对男男性接触者全方位的积极健康干预,可以大大降低男男性接触者艾滋 病毒的感染率。 要学会以平等心看平常人的态度接触同性爱者,为同性爱者提供心理支持,给以解释和 尊重。反对异性爱中心主义和同性爱恐惧,以平等身份积极接纳包容同性爱者并与之合作。 对群体而言,社会因素(涉及政治、文化、风习和经济等方面)是保障心理和行为健康 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外学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男同性爱群体的艾滋病流行的推动 部分国家立法保证同性婚烟的主动力之一。也正是基于对性取向的科学认识和艾滋病对全人 类的威胁,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调整公共政策的方法促进社会对同性爱者的正确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包括在同性爱者艾滋病干预工作中人权理念的引入。 艾滋病侵害的是人(个体或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为使 同性爱者免于艾滋病危害,包括医学界在内的科学界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应从人权角度予以 阐释。2001年我国签署并公开了《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全球危机一全球 行动”》,强调尊重和保障艾滋病脆弱群体的人权是这一原则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在此 前和此后,张北川(2000年)提出控制同性爱人群的艾滋病流行,必须维护该人群的恋爱 自由权利;李银河(2001一2006年)反复提议立法承认同性结婚权利。她指出,同性爱不 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同性爱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公民。同性爱者的同性结婚要求与公民权利 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对同性爱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人群的保护将是开明和进步之 举,将会营造社会各群体之间更宽容、和谐的氛围,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法学 家杨鸿台(2003年)阐明了成立公开的同性爱者社团和立法保障该群体人权对艾滋病防控 的意义:张北川(2004年)提出应在生存权、财产权、发展权、知情权、隐私权、平等权、 接受公正审批权等基本人权方面维护同性爱者的权利:性教育学家闵乐夫(2005年)己把 反对性取向歧视写入教育界推出的初中生性教育教材中:张北川(2006年)呼吁设立反对 性取向歧视的法律。不仅如此,2006年,中国性学会提出了《中国公民性文明公约(讨论 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拥有不同性取向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倡导多元化、平等的性观 念,为人的性和身体赋予正面价值:性权力是人类的基本权利。第四节 应对原则 一、关于“治疗” 在性学初创之时,医生们一度把阉割作为“治疗”同性爱的手段。这种丧失理性与缺少人 性的反人道主义“治疗”,在 20 世纪初还曾被采用。20 世纪中期,随着性内分泌学的进展, 一些学者发现许多同性爱者的血液中有某些性激素水平的异常,于是不同的治疗者又把不同 的性激素应用于大量同性爱者。但研究表明,这种疗法的疗效完全不可靠,其后果仅仅是增 强或弱化了同性爱者的性能力。另外,在 20 世纪的长时间内,精神分析曾广泛应用于同性 爱者的治疗,但无明确疗效。现代性学创立(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随着科学对同性爱现 象认识的深入发展,生物学疗法一度让位于以行为疗法为主的“心理治疗”。它是以行为学说, 特别是以条件反射学说为指导理论的一种治疗手段。这一疗法较少强调个体的心理活动,而 以行为本身作为治疗重点。我国医学界曾较多使用行为治疗方法中的厌恶疗法进行男同性爱 者性取向的治疗,效果亦极不可靠。 正是基于以上“疗法”的效果,晚近国际科学界一再声明反对改变性取向的“治疗”。学界 认为要使同性爱者变为异性爱者,犹如使异性爱者变成同性爱者一样困难。 二、健康干预 现代医学模式认为,健康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性 爱者作为一个群体大量出现的心身健康问题,是这些综合因素综合作用的典型结果。对同性 爱者的健康干预,主要是健康促进活动。从理想的环境看,它涉及公共政策(包括法律)、 社会主流舆论、一般民间力量(如同性爱者的亲友)和来自同性爱者社区的综合支持。国际 的先进经验表明,对男男性接触者全方位的积极健康干预,可以大大降低男男性接触者艾滋 病毒的感染率。 要学会以平等心看平常人的态度接触同性爱者,为同性爱者提供心理支持,给以解释和 尊重。反对异性爱中心主义和同性爱恐惧,以平等身份积极接纳包容同性爱者并与之合作。 对群体而言,社会因素(涉及政治、文化、风习和经济等方面)是保障心理和行为健康 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外学者认为,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男同性爱群体的艾滋病流行的推动 部分国家立法保证同性婚姻的主动力之一。也正是基于对性取向的科学认识和艾滋病对全人 类的威胁,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调整公共政策的方法促进社会对同性爱者的正确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包括在同性爱者艾滋病干预工作中人权理念的引入。 艾滋病侵害的是人(个体或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为使 同性爱者免于艾滋病危害,包括医学界在内的科学界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应从人权角度予以 阐释。2001 年我国签署并公开了《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全球危机—全球 行动”》,强调尊重和保障艾滋病脆弱群体的人权是这一原则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在此 前和此后,张北川(2000 年)提出控制同性爱人群的艾滋病流行,必须维护该人群的恋爱 自由权利;李银河(2001-2006 年)反复提议立法承认同性结婚权利。她指出,同性爱不 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同性爱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公民。同性爱者的同性结婚要求与公民权利 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对同性爱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人群的保护将是开明和进步之 举,将会营造社会各群体之间更宽容、和谐的氛围,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法学 家杨鸿台(2003 年)阐明了成立公开的同性爱者社团和立法保障该群体人权对艾滋病防控 的意义;张北川(2004 年)提出应在生存权、财产权、发展权、知情权、隐私权、平等权、 接受公正审批权等基本人权方面维护同性爱者的权利;性教育学家闵乐夫(2005 年)已把 反对性取向歧视写入教育界推出的初中生性教育教材中;张北川(2006 年)呼吁设立反对 性取向歧视的法律。不仅如此,2006 年,中国性学会提出了《中国公民性文明公约(讨论 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拥有不同性取向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倡导多元化、平等的性观 念,为人的性和身体赋予正面价值;性权力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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