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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临床用药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6号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2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 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0年2月16日发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 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 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 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 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 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 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 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 范。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 生行政监督职责。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 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18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号国务院办公厅 !""" 年 ! 月 !# 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 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 年 ! 月 #$ 日发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号)和《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 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 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 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 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 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 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 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 范。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 生行政监督职责。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 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 #(*% · 第十四篇 临床用药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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