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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法非法”,是德国“二战后法律之父”拉德布鲁赫论证告密者案件的结论。于是,许多人根 据拉氏的这一结论,把他归属于复兴的自然法学派。甚至认为,他的结论为否决纳粹法效力,以及为四国 联盟推出溯及既往的新法提供了基础。 2.拉氏的论证理由却完全是新法律实证主义的路子。他认为: (1)纳粹的法律是不道德的,但是并没有违背自然法:相应地,适用这些法律的判决是不道德的, 但也是合法的。这一理由为告密者案件二审中认定相关的纳粹法合法,以及维持那位军事法庭法官无罪的 判决提供了论证依据。对此,拉氏解释道,“面对过去十二年的法律不法,我们必须以对法的安定性尽可 能少的损害来致力实现正义的要求。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应当自行其是,可以宣布法律无效。”? (2)对于没有违背自然法的不道德的纳粹法,是否适用于告密行为的问题,他认为,“通过法令和 国家权力来保障的实在法是具有优先地位的,即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当实在法 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法律已经成为‘非正当法'时,法律才必须向正义屈 服。”据此,那位告密者“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的行为,已经达到令人不能容 忍的程度。因而纳粹法虽然有效,但作为非正当法,不应被适用于不道德的告密行为,因而只有援引纳粹 之前未被废止的旧法作出有罪认定。拉氏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了纳粹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 (3)可见,在拉德布鲁赫那里,不是断然宣告纳粹法无效,而是认为告密者把原本属于夫妻隐私的 “有害言论”,以恶意利用邪恶纳粹法的不道德方式,向当局告密及出庭作证,意欲置人于死地,其行 为已达到让人“不能容忍”的程度。这才是拉氏排除形式理性的纳粹法,转向临界适用价值理性思维,以 及援引纳粹之前的旧法,宣告那位告密者有罪的根因所在。 拉德布鲁赫 (二)哈特方案的相似性 1.相对于拉氏的方案主张运用纳粹法之前未被废止的旧法,来作为对告密者案件中的告密者进行的 判决依据,哈特的方案提出了应当推出溯及既往的新法来解决的另一种方案。从表面上,两个方案之间有 着很大不同,但这不过是战败国和战胜国之间较量的缩影。拉氏希望修复被打断的德国法统,而哈特则是 以重建国际新秩序为目标。 2.面对这种区别,曾对告密者案件产生误解的哈特,尖锐地指责了拉氏以人权为标准的“恶法非 法”结论,可是,其实根据拉氏的上述论证理由,更多留下的却是新法律实证主义的痕迹。尤其在告密者 案件中,法官不适用非正当的纳粹法的理由是“不能容忍”,它与哈特对法律的概念描述中所提出的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殊途同归。 3.拉德布鲁赫虽然在很多场合被作为复兴自然法学的代表,但是,他的法律论证理由让他实质上更 加类似于哈特的新法律实证主义。因为他们的论证核心都是主张在法律之内把法律与道德分离,而不是从 法律之外把法律优劣作为它的效力认定标准。尤其是他们对于法律的概括,都包括对法律的内在方面的判 1古斯塔大·拉德布鲁琳(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著名法学家。曾在海德华大学、柯尼斯供大学、基尔大学任教,并两度出任过 跳玛共和国司法部长。他的代表作包括《法学导论》、《法哲学》等,其中他提出了一种“折衷的”法律概念的观点。在他看来,法是一种“关沙价值 的”现实。一日现实和价值之向具有某种“关系”,那么它们两者就不能通过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相互隔开.换言之,法只有共“关法”法理念而 确定为这种理念服务时,才实际上是法,这种理念至少应包括作为平等原则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三个方。以上,可参见[德]拉德布鲁林:《法 学导论》,米健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板:[德拉德布鲁林:《法哲学》,士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德]拉德布鲁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贝。 3[德]拉德布鲁淋:《法律智慧警句集》,第170-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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