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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 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保 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 資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 领导下,实行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保护 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 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合理、 有效、经济的原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 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保 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 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 领导下,实行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保护 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 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合理、 有效、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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