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碰男经降贸多大是 民法总论 2、隐私权应为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尚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存在不足。 3、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 要合理处理创作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果作者已经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因情节故事所要求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原形人物的隐私,不可轻易认定为侵害隐私权。 只有当作者滥用创作自由时,才应追究其责任。 认定作者是否违反创作自由,侵害他人隐私权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作品的 性质;第二,作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作品故事涉及的事实与现在的时间距离: 第四,作品的公益性:第五,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八)婚姻自主权 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婚姻关系,不受对方或他人干涉。 三、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有损害后 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有损害结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在侵害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时,也可以要求赔偿。 (三)人身权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而造成的在精神上的打击,对此侵权人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样,可分为两类: 一类按照限制原则进行处理,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得 随意扩大。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 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瑞士民法典第28条也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 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予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 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 法国和日本则未采取法定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 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给他 人造成损害,即承担责任,而不以法律明文规定者为限。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到711条 分别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不问是侵害他 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 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 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 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围。两种观点:有的认为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有 的认为规定是恰当的,符合我国国情,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采取法定原则,否则任意扩 大会影响法的严肃性,也不便于法院的执行。我的观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 趋势来看,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扩大,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 中,司法机构也在扩大这一保护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包括: 第10页共11页民法总论 2、隐私权应为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尚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存在不足。 3、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 要合理处理创作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果作者已经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因情节故事所要求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原形人物的隐私,不可轻易认定为侵害隐私权。 只有当作者滥用创作自由时,才应追究其责任。 认定作者是否违反创作自由,侵害他人隐私权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作品的 性质;第二,作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作品故事涉及的事实与现在的时间距离; 第四,作品的公益性;第五,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八)婚姻自主权 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婚姻关系,不受对方或他人干涉。 三、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有损害后 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有损害结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在侵害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时,也可以要求赔偿。 (三)人身权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而造成的在精神上的打击,对此侵权人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样,可分为两类: 一类按照限制原则进行处理,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得 随意扩大。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253 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 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瑞士民法典第 28 条也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 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予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 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 法国和日本则未采取法定原则。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 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给他 人造成损害,即承担责任,而不以法律明文规定者为限。日本民法典第 709 条到 711 条 分别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不问是侵害他 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 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 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 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围。两种观点:有的认为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有 的认为规定是恰当的,符合我国国情,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采取法定原则,否则任意扩 大会影响法的严肃性,也不便于法院的执行。我的观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 趋势来看,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扩大,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 中,司法机构也在扩大这一保护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包括: 第 10 页 共 11 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