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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仼意登记主义 前者规定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仼何商事活动,据张国键 《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但“为维护商业 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 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登记主义”;后者原则上也须履 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 营利活动的可不登记;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 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前者一般实 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 制度四、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 前者规定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任何商事活动,据张国键 《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但“为维护商业 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 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登记主义”;后者原则上也须履行 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 营利活动的可不登记;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经 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前者一般实 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 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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