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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办汉冶萍合同(1912年2月2日) 日本政府代表:森格;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代表:孙中山、黄兴 ·第四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 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行,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 军火之价款。 第七条: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 三井办理 ·第八条: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0 ·第十条: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有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 理。日本合办汉冶萍合同(1912年2月2日) 日本政府代表:森恪;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代表:孙中山、黄兴 • 第四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 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 军火之价款。 • 第七条: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 三井办理。 • 第八条: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 第十条: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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