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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 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 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 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 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 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 充协议。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 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 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 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 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 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 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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