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 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 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 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 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 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 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 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 分别交纳: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 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 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 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 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 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 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 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 分别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