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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版译者前言9 了可以被恰当地称作习惯法的制度。以往,人们一直认为, 习惯法、民间法是国家法、官方法的主要渊源;国家法的主 要功能之一,便是执行出自习惯法的权利和责任。(“附录 二”) 当这种传统被人们遗忘和忽略,当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 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 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人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 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菱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 时便大难将至。在伯尔曼看来,“二十世纪,国家吞噬了社 会”正是危机中危险的一面,而恢复和更新西方法律传统, 令社会重获生机,使法律不仅出自国家,而且也出自社会, 出自各式各样的志愿联合组织,则是危机中机会的一面。作 者对社会,对志愿组织,对无论是公社还是世界共同体,寄 予厚望焉。 与许多喜谈全球化者不同,伯尔曼始终采取一个特殊主 义的立场。谈西方法律传统是如此,标举历史法学也是如 此。所谓世界共同体不是抽象的人类联合,而是产生于特定 历史环境的人类组织形式。同样,世界秩序和世界法也不是 永恒不变的人类理性和道德原则的演锋,而是伴随世界共同 体成长和为满足其需要的而在实践和经验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一套有着多种渊源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时 间中逐步显现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各有其传统和渊源,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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