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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增订版译者前言 的尝试,或者,用作者富于预言性的话说,是一种经历死亡 和求得再生的生命经验。在作者后来的许多文章和演说中, “人类”的方面(世界社会、世界共同体和世界法等)谈得 很多,“公社”的方面(民族国家内部小规模的群体)则讲 得较少。这自然有其原因。不过,我们不必夸大这种差异 面应看到作者持续而深切的关注根本上的一致性。因为无论 世界共同体还是公社共同体,它们都是人类的自愿联合,它 们以各自方式创造合作纽带,拓展和维护其繁荣所必需的秩 序,为此,它们都需要法律,也都需要宗教。最终,它们也 都创造出了属于它们自己的法律与宗教。 记住,这里所说的共同体不是或者主要不是民族国家, 这里所说的法律和宗教也不是流行意义上的那种。事实上, 民族国家的崛起距今不过三、四百年,把法律视为主权者意 志和国家专有物的学说直到十九世纪才开始大行其道,至于 官僚国家全面进入和控制社会生活,这种现象只是到了二十 世纪下半方才日趋普遍。而在西方法律传统中, 法律不仅而且主要不是来自国家的立法权,也是而且主 要出自许多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创造的关系。 人民、社会而不是国家、政府权威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 渊源。组成各种联合的人们、建立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的雇主 和雇员、彼此间订立协议的商人们、把孩子们抚养成人的父 母们一一他们建立了各种民间(umo压cial)法律关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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