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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版译者前言7 专新意志”面得发展的一套法律。(本书“附录一”) 这段引文提到共同体,提到生生不总的共同历史经验」 再次表明作者对历史法学传统的倚重。虽然三个主要法学派 别实际上都可能使用共同体这个概念,但其所指各不相同。 简单地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国家及其意志,自然法学强涸 人类及其理性,历史法学则强调人民或者民族及其经验(惯 常的说法是“民族精神”,但伯尔曼不认为把Volksgeist翻译 成spirit of the people可以接受。他更属意的译法是“民族理 念”或者“共同体价值”。详参Faith and Order,页29- 00)。对伯尔曼来说,一个跨越国界的世界性共同体的形 成,乃是世界秩序和世界法得以出现的契机。一方面,世界 秩序和世界法为满足世界共同体的需要而产生,另一方面, 世界共同体创造和实现了世界秩序和世界法。而这个世界共 同体既不是抽象的人类共同体,也不限于民族国家共同体 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经由特定方式和以具体形式结成的 的人类联合。世界法之政治的和道德的方面正应被置于此 世界共同体逐渐形戒的历史情境中加以了解和审视。因此, 作者认为,只有借助于把三个主要法学思想传统融合于一的 整体法学,二十世纪后半发展起来的世界共同体的法才能够 得到恰当的解释、证成和引导。 在《法律与宗教》的最后一章,伯尔曼谈到“人类的沟 通”和“公社”。在他看来,这不止是人类交往和联合的两 种形式,也是新旧交替之际人们试图克服危机开创未来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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