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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订版译者前言 了解、说明(更不必说参与创造)正在形成的世界秩序和世 界法。而一个全球法律秩序的出现,不仅是二十世纪以来我 们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性的发展,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 大事件。它表明了一个旧时代的终结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危机的表现。 伯尔曼把世界法的构成大体分成三个部分,即传统上处 理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际组织的联合国法, 和数量巨大的契约性和习惯性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所处 理并非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从事于跨国经济和其他活动的 个人、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按照这样的划分,则世界法 的内容便不只是经由主权者参与制定、批准和执行的条约和 公约等,而且包括由大量的、活动于不同领域的国际非政府 组织参与创造的秩序和规范,更包括无数个人、企业和群体 在在其日常交往和实践中创造的大量的国际性习惯、惯例和 规范。换言之,世界法的相当一部分是所谓习惯法,它据以 发展的基础, 基本不是民族国家的集体攻治意志(如实证主义理论所要 求的)),也主要不是一种表达被普遍接受的程序和实质正义的标 准的道德秩序(如自然法理论所假定的),而主要是一个共同体 的生生不急的共同历史经验。引用历史法学派莫叁人、伟大的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Friedrich K von Savigny(萨维尼)的话说. 这是“首先因习惯和民众的信仲、然后因法学家的活动一因 此到处都是因内在的无声运行的力量、而不是因一个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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