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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版译者前言5 其法律制度要努力达成的旨标。(Beran,Faith and0rer,p.30S) 历史不再简单是针对过去的事实陈述,而是一个为人们 提供标准和目标的经验宝库。历史指引当下和未来的行动, 具有重要的规范和证成意义。在伯尔曼看来,正是这种视历 史为命定(destiny》和使命(mission)的西方的历史观促成 了历史法学,因此,二十世纪历史法学的衰落,是同这种西 方历史观和历史意识的失落联系在一起的。(参见Faith and 0dr,页306)它们所表明的,就是作者在《法律与宗教》 一书中深刻检讨的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危机,西方文明的危 机。 具有规范和证成意义的历史不仅是一种时间的概念,同 时也表现为经验。在伯尔曼的整体法学中,法律被定义为 “基于经验的正义与秩序的平衡”(Faith and Order,页 297)。这让人想到猫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 逻辑,而是经验”。不过,霍姆斯并非历史法学的传人。他 所谓经验也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有效性的隐戴的渊源。 因此,对霍姆斯来说,历史解释了规则,但不证成规则。 (参见Faith and0rder,页297-298,注15)这不是历史法 学,而是实证主义法学。而单凭实证主义法学,或者再加上 自然法学,并不能有效地应对时代的危机和挑战,因为时间 /经验之维的阙失本身,就是危机之所在。 在本书“附录一”所收的文章中,伯尔曼批评了实证主 义的法律概念,他认为这种法律概念过于狭隘,无助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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