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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告 2018.7 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 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 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 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 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 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 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 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 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 第三章报备类事项 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 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 第十三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 )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 )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动; 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 )设立经济实体 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 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 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 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项基金; 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四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 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第十二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 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 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民政部文告 2018.7 — 5 — 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 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 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 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 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 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 1 个 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 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3 个月提 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 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 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 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 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 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 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 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 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 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 1 个 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 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 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3 个月提 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 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 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 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 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 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 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 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 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 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 于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 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 单笔 50 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 500 万 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 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 1 月 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 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 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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